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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28日,中共黨魁習近平簽署頒布《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法》,並將於明年夏季實施。為什麼中共在即將召開三中全會之前倉促出臺此法?其目的何在?本文就此問題談談筆者的看法。
一、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由來。
該法所稱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它的前身其實就是上世紀五十年代初中共推行的農業合作社。
1949年中共奪權後在農村立即開展土地改革,發動農民鬥地主,用了三年左右時間,殺了兩百多萬個地主,搶了7億多畝土地分給了3億多農民。然而農民的土地剛到手不久,中共就變臉了,在1953年開始全面發動農業合作化運動,通過行政命令,要求農民把全部土地和生產工具、生產資料統統交給農業合作社,實行農村土地集體所有制。幾年下來,全國農村實行人民公社、三級所有、隊為基礎的管理體制。人民公社政社合一,是中共國最基層的政權機構。公社下面設若乾個生產大隊,在大隊建立黨支部和民兵營來管理和控制農民,生產大隊一般要管理幾千畝耕地和幾千號人的生產和生活。生產大隊下面設置若乾個生產隊,作為基本核算單位。農民社員都要參加生產隊統一的集體勞動,按照各人所得勞動工分取得勞動報酬。據文獻記載,到1956年底,參加農業合作社的農戶佔全國總農戶的96.3%。
爲什麽中共要發動農業合作化運動,把農民私有的土地變成了集體所有呢?因為中共深知,它們能夠奪得政權,全靠發動農民鬧革命,而歷史上也有過多次的農民起義取得勝利。所以它們認為,只有管住農民才能坐穩江山。而要想管住農民,關鍵要抓住農民賴以生存的土地。所以,中共學習俄爹推行農村集體農莊的做法,把土地以公有的名義牢牢掌握在中共的手裡才覺得放心。
那麼,農業合作社是如何捆綁農民呢?在人民公社內部,農民的衣食住行都在公社控制之下,公社是農民政治、經濟、社會生活的實體。公社體制採取公社、大隊、小隊三級管理組織。規定凡身體健壯年在16歲以上到60歲以下的男人,55歲以下的女人,定為「全勞動力」,每年至少要工作三百天左右。老弱婦女每人每年至少要工作一百天到二百天左右不等。而所謂工作日一般是「日出而作,日落而息」。
很明顯,中共通過鐵腕,用農業合作社這條繩索把幾億農民死死地捆綁在農村的土地上。農民完全失去自由,他們不能自由生產、自由買賣,更不用說自由遷移。農民的生計全都掌握在中共手中。
這就是毛澤東首創的人類歷史上最大的農奴集中營也——人民公社。正是這條繩索,使當時的農民在經濟敗壞時連外出討飯的權利都遭到剝奪,以至於造成1959—1692年數千萬農民餓死的人類最大悲劇。毫無疑問,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就是中共用來捆住農民的一條繩索,而中國農民就是那個鐵鏈女!
人民公社的體制一直延續到1984年。在這長達二十八年的時間裏,農村集體首先要繳納農業稅,無償上繳糧食給國家叫交公糧。上世紀50年代,國家財政收入40%來源於農業稅—公糧。集體除了交公糧外,還要完成國家的糧食統購任務,這部分糧食的價格按照國家規定的低價計算,叫工農產品價格剪刀差。有學者估算:1952年農產品價格低於價值22.6%,而同期工業品價格高於價值42%,剪刀差差額為141.2億元;1957年農產品價格低於價值38.8%,同期工業品價格高於價值53.9%,剪刀差差額為339.9億元;1977年農產品價格低於價值14.1%,同期工業品價格高於價值28.5%,剪刀差差額為934.8億元。也就是說,單在1977年,中共人為壓低農民上繳的糧食價格,用「價格剪刀差」少給了農民934.8億元,按當時農村人口7.8億來計算,人均120元。而這幾乎是當年一個農民一年的生活費用啊!可想而知,在這二十八年間,中共不知道從農民身上刮取了多少民脂民膏!
二、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現狀和問題
文革結束後,中共面臨經濟的全面崩潰,民怨四起,引發中共篡政後的執政合法性危機。中共不得已承認了安徽小崗村的三自一包做法,向農民釋放了一絲自由空間,藉此來躲過危機。
1980年前後中共開始了農村改革,在農村推行聯產承包責任制。並在1984年取消了人民公社。之後把農業合作社的名稱改為農村合作經濟組織。大隊叫經濟聯合社,生產隊叫經濟合作社。其實是換湯不換藥,土地依然是集體所有,只不過是承包給農民,農民可以自主決定生產、銷售,但還是要按田畝繳交農業稅,還要聯繫產量上繳任務糧,承受價格剪刀差的剝削。一直到2006年,中共才取消了農業稅。
1984年人民公社解體後,束縛農民的這張大網雖然沒有了,但還是保留了耕地、宅基地、集體資產以及農村戶口這幾條繩索,繼續用來捆綁農民。
一晃四十年過去了,如今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現狀是怎樣呢?
由於中共長期以來實行城鄉二元管理體制,把中國人分為兩種,一種是城鎮人口,一種是農村人口,人為製造城鄉差別。在改革開放前,城鄉貧富差距就拉得很大了,沒想到改革開放之後,這種局面更是一發不可收拾。現在的農村可分三類地區:
第一類是經濟發達地區。該地區的農村絕大多數土地已被徵用,有些變成了城中村,一寸農地都沒有了,但這裡的村都掛著什麼股份經濟合作社的牌子,村集體有許多物業出租,每年有大量收益可分配給村民。一般來說這些無農地村都實行了股份制改革,把集體的資產折股量化給在冊的村民。股權實行生不增死不減,也就是說村裡搞股權固化時如果你在名單上就有股份,而且是永久的,死了也可讓子孫繼承。但是股權不能轉讓,更不能退股。這種制度帶來一系列問題,如沒能拿到股份的外嫁女及其子女,至今一直在不斷上訪不斷抗爭。而新嫁進來的媳婦和新生子女也不可能得到股份,因為股權已經固化,不能增人增股。當然,村的集體資產管理和財務管理更是村民們關注的問題,內部的矛盾和糾紛也是長期困擾農村社會穩定的問題。
第二類是經濟欠發達地區。幾十年來這些地區的村集體也有部分土地被徵用,一但有徵地收入,就會被村官和村民們「分光吃光、身體健康」,沒有誰想留些積累來發展集體經濟的。這些村仍有不少農用土地,除了村民承包之外,剩下的土地都以各種名義轉租轉包給外來者。由於集體收益很少,許多村已經變成空殼社,基本沒有了什麼經濟運作了。由於農村太苦太窮,使得村民中的青壯年大多都外出打工。時間一長,那些農三代、農四代絕大多數適應了城市生活,連如何種地都不會了。80後不想,90後不懂,00後不問,真不知未來中國誰來種地?!
第三類是經濟落後地區。這類地區的農村現狀可以用三句話概括:農業凋敝、農村荒涼,民不聊生。總之就是十分貧窮。這個地區的農民就更不用說了,能走的都走了,村裏只剩下老人、婦女和兒童,土地也是這些老人和婦女在耕種。這裏的貧窮使人絕望,出現了像甘肅省2016年震驚全國的楊改蘭事件:28嵗的她因為太貧窮,不想讓四個孩子步她的後塵而選擇先殺了四個幼小的孩子後再喝農藥自殺。她在外地打工的丈夫聞訊趕回家後也絕望地喝農藥自殺了。一傢六口就這樣被貧窮殺害了。盛世螻蟻就是這些農民的真實寫照!
由於長期以來中共沒有給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立法,不給其一個合法身份,所以這四十年來,各地的村集體經濟組織管理十分混亂、運作十分不規範,存在許多突出問題:
1、土地管理問題。長期以來村裡的土地管理十分混亂,因為土地的巨大利益,所以,在徵用土地時,經常發生政府、用地人、村官和村民之間的矛盾和衝突,釀成群體性事件。如2011年震驚全國的『烏坎』村群體維權事件就是因為徵地問題。
2、村官和村民的矛盾越來越嚴重,底層互害時有發生。長期存在一些沒有良心的村官胡作非為,壓榨村民,引發了許多血案。每年全國都有多起村官被殺,甚至被滅門的事件。
3、在經濟發達地區,普遍存在村集體資產財務管理混亂問題。因為村集體都有商鋪、廠房或倉庫出租,集體收益豐厚,但由於財務管理混亂,不公開不透明,各地農村經常出現要求村財務公開的群體事件。
4、還有一個最大問題就是農民工問題。據有關報導,2022年全國農民工總量為29562萬人。現實證明,中國農民其實就是二等公民,農民工是城市的低端人口,是中共七常委之一蔡奇的驅趕對象。
農民工是最脆弱的群體之一。中共黨魁習近平在2020年農村工作會議的講話中承認,「經濟一有波動,首當其衝受影響的就是農民工。」
三、中共為什麼現在要立法
首先談談為什麼中共過去長期不立法?
長期以來,中共管理農村社會的辦法都是用農村政策來管,很少用法律法規。因為中共向來都是人治而不是法治,中共的文件、政策可以朝令夕改。農民都說,「中共的政策像月亮,初一十五不一樣」。因爲沒有立法,中共才能為所欲為,才可以用文件、政策等各種形式欺榨農民,才能任意收刮民脂民膏,尤其是無償佔用農民的土地。農民想要拿起法律武器來維護自己的權益,卻找不著什麽法律。這就是中共長期以來不立法的原因。
而現在為什麼中共要急於出臺此法呢?筆者認為:
1、第一個原因是,中共下一步要加強對農村、農民的控制。目前由於經濟的全面惡化,各行各業的大量裁員,中共深知幾十年來離鄉進城的幾億農民工將因為失業在城裏無法生存而選擇回鄉,畢竟鄉下還有他們的土地和房屋,好歹不會餓死,不然的話他們在城裏可能會鬧事。但是由於許多農民工長期離鄉,最多是過年時回趟家,基本沒有和村集體聯繫,原來承包的土地因為時間久了有的丟荒了,有的也不知道給誰拿去耕種了,所以他們回鄉後再去找集體要土地的話就非常困難,村集體不一定有那麼多的地給回鄉的農民,特別是對於農二代農三代農民,村集體連他們的成員資格都不能確認,因為中共從來沒有出臺過法律來界定農村集體組織的成員資格。所以目前中共急於出臺該組織法,這是其中一個原因。
2、第二個原因是中共用什麼辦法來控制農村、農民?找來找去,也只有農村集體經濟組織這條繩索可以使用。八十年代實行包干到戶、聯產承包責任制以後,農民逐漸變成了一盤散沙,家家戶戶各掃門前雪,根本就不是中共所要、所想的合作經濟。雖然多年來中共利用村黨支部和村委會來控制農村、農民,但收效甚微。現在中共拋出此法律,就是想利用農村土地集體所有這條繩索捆綁農民控制農民。比如,像廣州城中村裡的農民,雖然這些農民絕大多數都不住在村裏,甚至有的己經移居境外,但是這些村民的經濟來源主要是自建的出租屋收入和從集體經濟收益中每年分配所得的股份分紅。中共出臺的該法律規定,在集體所有的宅基地上建設的房屋不得進入市場,也就是說不能交易變現,所以不管村民在城市中心建了多少房子,都只能靠出租收益,中共這樣就把房子和人捆綁在一起了。同時該法律還明確規定農民擁有的集體股權不能轉讓、退出。所以同時也用集體資產這條繩索把村民捆綁起來。至於在經濟久發達地區和落後地區的農民就更是如此了,因為哪怕是集體沒有多少財產和收益,但都有農田和其他資源性資產,這些地區的農民多半還要依賴土地生活,哪怕你不種地,你也要住在集體所有的宅基地上吧?所以,每個農民都掙脫不了集體土地所有這條繩索。這也就是中共唯一有效捆綁農民的辦法。
3、第三個原因是幾十年來農村積壓了大量的矛盾和問題迫使中共立法。
改革開放以來中共一直放任農村農民自生自滅。現在才想起來要控制農村農民了,所以召集了一批專家學者費了大力氣制定了該法律。中共高層可能認為,因為過去沒有制定法律才出現那麼多的三農問題,現在有新法了,就可以解決一些農村的老、大、難問題了。殊不知,農村農業農民問題正是因為中共推行的共產制度而產生的,不摒棄「共產」這個邪惡基因,法律設計得再好,也不可能解決中國的三農問題,而只會給農村添亂,火上澆油。
4、第四個原因是中共想通過村集體經濟組織來掌握農民的動向。《組織法》第十二條規定: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應當製作或者變更成員名冊。成員名冊應當報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和縣級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備案。這條規定凸顯出中共迫切要對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成員重新造冊登記,便於鄉鎮政權管控。因爲四十年來農村的人員變動實在太大,基層派出所的戶口登記與實際情況出入很大,很多戶口上的人派出所根本無法知道這些人的下落。所以必須依靠村集體才能準確掌握每個人的情況。
綜上所述,中共製定此法律的目的就是要加強對農村、農民的管控。我們從頒布的新法條款中就可以看出中共的嘴臉:在第三條裏毫不掩飾闡明: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是鞏固社會主義公有制和提升中國共產黨農村基層組織凝聚力、鞏固黨在農村執政根基的重要保障。而後,在第四條中規定: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應當堅持中國共產黨的領導,在鄉鎮黨委、街道黨工委和村黨組織的領導下依法履職。中共要管控農村、農民,唯一的辦法就只有重新拿出「農村集團經濟組織」這條繩索,真是黔驢技窮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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