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國庭現年75歲,1981年6月任張家口捲煙廠廠長,1984年兼任張家口菸草公司經理、菸草專賣局局長,1988年任張家口市政協副主席。李在職期間索賄受賄47萬美元、443余萬元。
1991年至1997年間,李國庭利用職務之便,以任丘市、大城縣及北京昌平縣等菸草公司名義,為個體煙販閻滿常非法經營捲煙業務提供方便,先後從張家口菸草公司批給閻滿常「中華」、「紅塔山」、「石林」等緊俏名牌煙,價值1.7億余元,使閻非法獲利4000餘萬元。之後,李國庭便赤裸裸地伸手索要。1997年3月,李國庭讓閻滿常事先準備好15萬美金,然後自己乘黑色奔馳轎車到閻滿常家收受了這筆巨款。就這樣,李國庭先後5次接受和向閻滿常索要37萬美金、195余萬元人民幣,並將索要的37萬美金轉給其妻和長女;100萬元人民幣以借給在深圳投資經營的港商為名,讓其代為保管,準備退休後使用。
1992年,李國庭與北京天潤商貿有限公司經理劉某相識。後多次從張家口菸草公司為劉批煙,使其從中非法獲利100餘萬元。1993年2月,以借款為名,李國庭在北京劉某的辦公室,向其索要10萬美元,並讓劉將此款匯往在深圳投資經營的港商代為保管。
1997年3月至10月,李國庭為原石家莊市菸酒公司業務員王衛國非法經營捲煙業務提供方便,先後批給計畫內捲煙及外省煙,使王從中非法獲利800餘萬元。之後,李國庭又以張家口煙廠做廣告、為煙廠購置原材料為由,先後5次向王衛國索要人民幣248萬元。經查,李國庭還利用職務之便,貪污公款449.5萬元人民幣,挪用公款、擅自借給個體公司500萬元人民幣,濫用職權造成企業經濟損失900餘萬元人民幣。
1993年至1997年間,李國庭以支付煙廠貨款、為廠辦福利和還欠款為名,通過其弟天津錦華電器輕工有限公司經理李國泉、北京信智商貿有限責任公司(個體)經理韓言信、北京天潤商貿有限公司(個體)經理劉某的關係,先後將公款倒出據為己有,共計449.5萬元。
1996年7月,李國庭與韓言信商定,以韓言信為煙廠購買原材料為由,擅自從張家口菸草公司借給北京信智商貿公司500萬元,用於該公司向深圳國豐印刷包裝有限公司投資款,直至1998年2月,李國庭才催促韓言信將500萬元歸還張家口菸草公司。
1993年3月和5月,在未經廠領導班子研究的情況下,李國庭代表煙廠與北京天潤商貿有限公司所屬天津港保稅區天潤國際貿易公司簽訂了一份合作協議,並擅自作主,從張家口菸草公司超產煙賬戶匯給天津港保稅區天潤國際貿易公司、北京天潤商貿有限公司各500萬元。同年5月,按李國庭的要求,北京天潤商貿有限公司經理劉某負責將1000萬元中的100萬元匯給其弟李國泉,後李國庭將此款據為己有,其餘900萬元被用於天潤公司的業務週轉金,至今未歸還張家口菸草公司。
馮季玲,女,1992年2月任張家口捲煙廠副廠長,1994年7月任張家口捲煙廠副廠長兼總會計師,1998年2月逃亡國外。馮季玲在職期間,利用職務之便,先後貪污公款2981.2萬元。
1993年上半年,馮季玲讓個體煙販閻滿常在北京為其設立一個賬戶,閻通過北京金達機械製造有限公司總經理,以金達公司名義在北京中行崇文支行勁松分理處設立了一個賬戶。該賬戶自1993年7月設立至1997年7月1日銷戶,用於存放倒出煙廠的公款。
1992年12月至1993年8月,馮季玲通過煙廠財務和超產煙賬外賬戶,借給張家口稅務一分局共計1000萬元。之後,馮季玲以交稅務局週轉金700萬元的名義,(另從超產煙賬戶借出300萬元),指使廠有關財務人員將財務賬作平,而從超產煙賬戶借出的300萬元又無往來賬目的原始計賬憑證,使煙廠與稅務一分局無任何欠款關係。1993年4、5月,稅務一分局歸還煙廠500萬元。其餘500萬元根據馮季玲的要求,稅務一分局於1993年10月至1994年6月,將該款陸續匯往了金達公司。
1993年10月至1994年4月,馮季玲擅自決定在中行張家口分行開設了兩個賬戶,並以付「貨款」和「購材料」為名,指使煙廠有關財務人員,先後轉出超產煙款24筆,共計1584.3萬元,匯入北京金達公司,這兩個賬戶對外無任何往來賬目和原始記賬憑證,其收入和支出全由馮季玲一人控制。1994年6月,煙廠從省菸草物資公司購進218頓絲束,後因該絲束不能使用,經馮季玲同意,由省菸草物資公司負責調出,為此煙廠開出3張共計896.9萬元的增值稅發票,馮將發票要走交給省菸草物資公司。7月,省菸草物資公司按照馮季玲的要求,將896.9萬元匯往北京金達公司,並把匯票交給了馮季玲。上述馮季玲匯往北京金達公司的2981.2萬元,先由閻滿常作週轉金倒賣張家口捲煙廠的煙,後陸續兌換成美金存放在馮季玲賬戶上,至今未回到煙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