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我站在這裡,是以楊子立的訴訟代理人和妻子的雙重身份為我 的丈夫辯護,既然他的所作所為被你們──代表這個國家的司法機關認為 涉嫌犯罪,那麼我也會從法律上為我的丈夫辯護,而且我將不僅僅從現有的法律為我丈夫辯護。 起訴書控告:「被告人徐偉、靳海科、張宏海夥同張彥華、範二軍( 均另案處理)於2000年5月初,在北京市地質勘察院靳海科的宿舍,進行宣誓並在誓詞上簽名,按指紋等,秘密成立了非法組織「新青年學會」,制 定了組織章程,宗旨是為「積極探索社會改造之道」。同年8月19日,被告人楊子立等人加入該組織,該組織進行了分工,徐偉為總幹事,範二軍、 張宏海為幹事。被告人徐偉、楊子立、靳海科、張宏海等人自2000年8月份 以來,在北京大學、中國人民大學等地多次秘密聚會,提出改變中國的現政權,實現社會的變革,重新建立一種自由化的社會制度,主張在全國設立分會,通過網際網路發表文章,籌備創辦網際網路和刊物,擴大組織規模和影響,規定了使用暗語等策略。並在此期間在網際網路上發表《做新公民, 重塑中國》、《怎麼辦》等文章,提出「中國當前實施的民主是假民主」 ,「結束老人政治,建立青年中國」,妄圖推翻中國共產黨的領導和社會 主義制度,顛覆人民民主專政的政權。」 楊子立參與這個討論聚會,僅僅是為了探討一些他時常關心的話題, 雖然他們探討的基本上都是社會性問題,但是這並不能成為認定他們犯罪 的理由,因為討論問題包括政治問題是任何一個法治社會的任何一個公民 的基本權利,如果連這樣的權利都沒有,那麼為什麼不直接將所有人的嘴巴貼上膠條?如果這種《憲法》明文規定的的權利具有真正的法律效力, 那麼你們為什麼如此虛偽,在憲法中信誓旦旦,而在現實中卻搞秘密審判 ,剝奪人的基本權利和人身自由?
楊子立參加這個討論社會問題的民間小組是舉行了入會儀式,但是這並不能成為認定他犯罪的理由,因為這只不過是他們自己所喜歡的一種約定方式,就像某人與五六個朋友一起出去旅遊,你坐火車還是坐汽車是你的自由,他人無權干涉,國家也不能藉助自己的強權甚至司法機構進行干涉,因為國家壟斷暴力的目的是為了保護公民而不是為了給人民製造恐怖 。
按照國務院頒布的《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的規定,被告人成立的 「新青年學會」組織還不能算是一個社會團體,他們只是一個鬆散的學習小組而已,他們討論了一些有關中國前途問題,那也是任何一個有良知的 青年熱愛思考、關心國家命運的正常行為。現在的社會危機四伏,楊子立等人基於一種社會責任感為中國未來謀前途,倡導建立一個自由、民主的開放社會,他認為應當將人們長期被剝奪的自由通過制度變革重新還給人 民;他倡導的自由是不隨意侵犯他人自由的自由,而不是被意識形態長期歪曲的所謂自由化。他從來沒有認為人們可以擁有不受限制的為
所欲為的自由,這難道也有錯?難道我們的國家二十多年來改革的目標不是這樣的嗎?1949年以來的歷史還不足以證明將人民作為敵人,像軍事管制一樣的 社會將不可避免的面臨動亂和崩潰嗎?
楊子立提出應當通過和平的漸進的方式改變現政權的執政方式,這也是作為一個公民的言論自由,如果一個國家的公民覺得政府沒有盡到應盡的義務,要求改變這樣的政權有什麼不對。更何況,楊子立等人並沒有提倡暴力推翻政權,只是建議用更加具有全民性的選舉方式來完成這種變革 ,這又有什麼錯?中共領導人們不是一直在推進這樣的改革嗎?不是號召 「解放思想、勇於創新,與時俱進」嗎?現在農村實行的鄉村直選不就是在向這條路上走嗎?楊子立提出要在全國也實行這樣的選舉,這犯了什麼 罪?楊子立等人提出要結束老人政治,這也是鄧小平先生在世時
就提倡過的幹部年輕化的另一種表述,而且這樣的努力中共一直沒有停止過,那麼楊子立等人的提法有什麼違法之處?
楊子立等人探討問題的聚會沒有向社會公開,於是就被認為是圖謀不軌的秘密活動,這是很可笑的。朋友們之間的聚會難道都要向民政部提交申請嗎?在家裡請朋友過來坐坐是否也要向上級提交匯報?朋友之間舉行 定期的思想交流也要政府有關部門批准嗎?楊子立等人的活動屬於純粹私 人聚會,沒有義務向他人匯報,也沒有通知他人的義務,更沒有義務得到某些部門的批准。如果法律規定必須事先申請的話,這樣的法就是惡法,世界上只有北朝鮮還在實行如此毫無人性的法律。今天,你們在這裡的起 訴是否表明:改革開放了二十多年的中國,難道還要在怎樣防民之口、禁錮思想等方面向北朝鮮學習,也要把人民的所有活動管制起來,讓全國人民都來當奴隸嗎?
楊子立在文章中認為,現在中國的民主是假民主。這是他個人表達的自由,難道你們要求全中國的人都同意你們實行的一黨制是真民主嗎?難道有人說「我不同意」,他就犯罪了嗎?憲法明確規定公民有言論自由
, 有批評政府的權利,而你們現在以言定罪完全是踐踏憲法的行為,應該受 到違憲審查。
楊子立等人提出建立青年中國的想法絕沒有要推翻共產黨,尤其在他們看來共產黨憑著長期單獨執政所擁有的巨大資源和對社會的整合能力, 如果執政黨主動還政於民、實行全民大選是非常有利的,既能為政府贏得 民心和聲譽,又會減少社會轉型的代價,談何顛覆國家政權?按照現行刑 法的規定,顛覆國家政權罪的構成中一定要有主觀惡意和實際的顛覆行為 ,而楊子立既沒有這種主觀惡意也沒有實際顛覆行為,怎麼就構成如此重 的顛覆罪了呢?
如果僅僅根據楊子立等人的上述行為,就判定他們犯了顛覆國家政權 罪,那就意味著在這個國家,任何與執政黨的不同意見都是犯罪,而我讀到並相信法律不是這樣的,因為這是不公正的──肆意侵犯人們最基本的 表達自由和結社自由的權利。 綜上所述,按照中國的憲法和刑法,楊子立的言行不能構成顛覆國家 政權罪,他是無辜的。
檢察官們:難道你們不能對照憲法和刑法看看起訴書,問問你們多年 積累的法律常識:楊子立真的犯罪了嗎?這樣的起訴符合司法公正的原則 嗎?難道你們不能面對的良心問問自己:這四個關心中國命運的年輕人真的就該坐牢嗎?
製造冤獄不僅是對法律的褻瀆、對司法公正的背叛,而且是對整個社 會穩定的最大破壞,對執政黨聲譽的敗壞。同時,對於像我這樣以前相信 自己的國家、政府和法律的人來說,也敗壞了我對整個國家的信念,敗壞了法律的正義,更加慘痛的是敗壞了社會的道德和良心。由於我的丈夫楊子立的冤獄,我才開始關注1949年以後的歷史,那些觸目驚心的冤獄從來沒有停止過,楊子立等人不過是無數冤獄之一。我有充分的心理準備,並不指望法庭在這類案子上能夠作出公正審判,但是我依然會為我丈夫的無罪釋放而努力,即便沒有任何無罪獲釋的希望也要努力。
(2001年9月28日於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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