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檢察機關指控,1993年9月至1995年8月間,曾自強利用擔任從化中國旅行社總經理的職務之便,收受承包從化溫泉的夜總會和會議中心工程的包工頭劉某和雷某「進貢」的人民幣115萬元和港幣80萬元,另加房屋裝修一套價值37萬多元和高級音響一套價值7萬元。
曾自強還以企業週轉為名,向從化市財政局借出1700萬元,只有670萬元用在了中國旅行社,其餘1030萬元私借他人,至今未還。
42歲的曾自強對指控事實供認不諱。他供認,工程是沒有經過招投標就給了劉某和雷某承包的,而他收的200多萬元就是「好處費」。曾自強沒有退贓,他又有自己的說法:80萬元港幣放在哥哥處被小偷偷了,115萬元人民幣給妻子做生意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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