報導說,國家頒布的新《婚姻法》中沒有對涉外婚姻作出規定,但軍隊出臺的貫徹《婚姻法》新規定則對於軍人的涉外婚姻問題做了明確表述。
經中國人民解放軍總政治部批准,《軍隊貫徹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規定》,於11月9日頒發全軍和武警部隊施行。總政組織部領導此前就此規定答記者問時也曾做出上述表示。
根據形勢的發展和軍隊建設的需要,《規定》中還刪除了原《暫行規定》中「反革命」、「壞分子」、「從事反革命活動的人」等一些與時代不相適應的提法,規定「現役軍人的配偶,應當是政治可靠、思想進步、品行端正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比以前的提法更為科學合理。
考慮到現在社會人員流動性大,就業方式多樣,軍人與社會接觸少等實際情況,這次修改《暫行規定》時,重申了戀愛報告和政治審查制度,規定「現役軍人應當慎重地選擇戀愛對象,軍官和文職幹部確定戀愛關係後,應當主動向所在單位黨組織報告,由團級以上單位政治機關對其戀愛對象進行政治審查」,更有利於維護軍人的合法權益。
報導還稱,《規定》第一條明確規定:軍人應模範遵守《婚姻法》,遵守社會公德,不得未婚同居、不得發生婚外性行為。《規定》將軍人晚婚年齡規定為初婚「男軍人二十五週歲、女軍人二十三週歲以上」。
解放軍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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