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察機關指控,王天義自1995年7月擔任鹿城公安局長以來,先後39次非法收受15人的賄賂計人民幣240餘萬元,美金1.5萬元。案發後查獲的總財產折合人民幣1800萬餘元,其中有1000餘萬元巨額財產不能說明來源。
從查處的情況看,王天義斂財的方法有以下幾種。一是利用職權為違法犯罪份子謀利,收受錢財。1995年上半年,張偉忠因綁架他人被鹿城公安分局收容審查,溫州某公司老闆姚某受張家人委託,要求王天義將張取保候審,王向分管副局長瞭解後表示同意。同年10月18日,張被保釋。兩個月後,張又因賭博被鹿城公安分局治安大隊抓獲。1997年5月,鹿城區南郊鄉村民李國詳等6人因承包建設用地,涉嫌對建築包工頭湯某敲詐勒索,被鹿城公安機關抓獲。李家人便通過姚某向王天義說情,王在次日召集人員研究,並同意李等人在交納擔保金後予以釋放。姚某為感謝王天義的幫忙,先後4次送給王計人民幣3.3萬元。
二是傍「大款」,權錢交易。1997年8月以來,王天義利用職務便利,為溫州某公司老闆林某謀取利益,先後8次以買畫為名收受林某財物折合人民幣170.6萬元。1998年,林某開發的上陡門某組團等房產建築系未批先建的違章工程,按規定應向有關規劃部門補辦審批手續並罰款。林通過王出面疏通,在時任鹿城規劃分局副局長繆某(現已判刑)的幫助下,從輕處理。僅此一項,就給國家造成經濟損失690餘萬。
三是賣官鬻爵,聚斂巨財。王在擔任局長期間,應有關「中間人」和該局有關民警請求,先後利用職權為10多名干警提升職務,非法收受的財物折合人民幣至少40萬元。
為掩人耳目,王天義的聚財手段令人叫絕。他從不以自己的名義存錢或購置房產;從不在生人面前收錢;大量收受文物、古董;收大禮回贈小禮。在有關物證面前,他還百般狡辯。此外,王天義還驕奢淫逸,包養情婦,生活極端糜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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