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合報4月19日報導,在江蘇泰州投資的台商葉繼青指出,三年前他在泰州台辦一名蔣姓科長的遊說下,與友人印尼華僑張永奎赴泰州投資,並由葉繼青自任職的一家「中」瑞合資企業中,找到一名大陸籍股東當做人頭,擔任新設「昶榮公司」的法人代表。
葉繼青表示,由於昶榮公司經營的進出口貿易,在大陸尚未開放給外資經營,為了規避張永奎的外籍身份,才會找當地友人當人頭。
雖然這種做法在大陸很普遍,該公司又是在台辦官員的遊說下才進行投資,不料這名大陸人頭受到「中」瑞合資公司高層指使,出面向司法部門揭發此事,葉繼青不但缺乏法律保障,連當初遊說他投資的台辦官員,都因為怕惹麻煩而避不見面,更別說提供援助。
自認這場官司是「繳學費」的葉繼青承認,用大陸人頭開公司是「打擦邊球」,在司法制度不健全的中國大陸,這種情況只要一出問題,台辦很難幫得上忙。所以他規勸其他有意到大陸投資的台商,要免於遭遇這種問題,還是要避免鑽法律漏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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