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文匯報報導,這些新規定的主要內容包括:
一、媒體融資必須確保國有資本的主體地位;可在新聞出版廣播影視系統內融資,或採取銀行信貸、企業債券及股份等形式募集資金。
二、報紙、電臺、電視臺及頻道、頻率等,「由國家主辦經營」,不得吸收境外資本和私人資本。
三、報刊的印刷、發行等經營業務,可以吸收國有資本,組建有限責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發行業務可吸收國有、非國有資本和境外資本。
四、報紙、廣播、電視的新聞網站,可吸收系統外國有企業的資金參與網站建設和非新聞宣傳業務的經營,但不能吸收境外和私人資本,並且暫時不准上市。
五、國有企、事業單位及國有控股企業可以參與廣電傳輸幹線網建設,系統內資金可以參與分配建設,但系統外單位不得參與宣傳業務和經營管理。
六、廣電傳輸網路公司可以吸收國有資本進行股份改造;吸納國有大型企業、事業單位資金的,不得超過百分之四十九。
七、同一國有企、事業單位參股省級網路公司的股權比例不得超過百分之二十五;廣電系統的董事應佔傳輸網路公司董事會成員的一半以上。
八、經股份制改造並經有關部門批准後,廣電傳輸網路公司可在大陸證券交易所申請上市;暫不允許廣播電視傳輸網路公司在香港以及境外證券交易所上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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