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9年11月,溫江鎮子鄉的張×(男)和該區天府鎮的唐×在參加了非亞公司的赴日建築研修生的面試選拔,並經日本岐阜縣建設土工協同組合日方社長考核面試後被正式錄用。
在與非亞公司簽訂了為期2年的《赴日建築研修生合同》後,2000年2月28日,張×和唐×被公派赴日研修。2000年11月3日,唐×和張×在合同履行期內擅自離開所在會所。因為無護照和日本政府發給其本人的《外國人登陸證明書》,2001年9月,張×和唐×二人被日本警方遣送回中國。
非亞公司因為二人的擅自離崗,按相關協議,向日本岐阜建設土工協同組合賠償了共200萬日元(每人100萬)。非亞公司據此向法院提起訴訟,並依據《赴日建築研修生合同書》向二人索賠。
被告在庭審中稱,在日期間從事體力勞動,而且沒有醫療保障且其人身自由受到限制。與非亞簽合同時,沒看過合同內容等,因此,不應賠償非亞的損失。由於未能舉出證據佐證,法院最終依法判其敗訴。
原載天府早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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