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小華依刑法足可定死罪 其妻已經自殺

發表:2002-08-16 16: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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拖了三年之久的中國光大集團原董事長朱小華一案,終於有了新進展。中共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監察部15日通報了朱小華嚴重違紀違法案件的查處結果。經黨中央、國務院批准,中紀委、監察部決定給予朱小華開除黨籍、開除公職處分。由於朱小華收受巨額賄賂的行為已觸犯刑律,檢察機關已經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訴。而朱小華被指受賄金額巨大,依刑法足可定死罪。

新華社報導稱,朱小華在擔任中國光大(集團)總公司董事長期間,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先後收受巨額賄賂達數百萬港元,違反規定、個人決定批准將數億港元貸給他人,給光大集團造成巨大經濟損失。朱小華身為高級領導幹部,收受巨額賄賂,工作嚴重失職,給國家和企業造成巨大經濟損失,其所犯罪名情節嚴重,性質惡劣,是一起典型的高級領導幹部違紀違法案件。

有關專家表示,根據《刑法》第三百八十七條,國有公司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可對其負責的主管人員處五年以徒刑;另據《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條,國家工作人員個人貪污數額在十萬元以上的,處十年以上徒刑或無期徒刑,情節特別嚴重的可處死刑。

朱小華是在一九九九年七月從香港返回北京時,被中共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雙規」(在規定的時間和地點交代問題)的,並於去年五月被正式逮捕。據說,要求從嚴處理朱小華案是國家主席江澤民親自下達的指示。

消息指出,有關朱小華「給光大集團造成巨大經濟損失」的指控,是指他任職光大集團董事長期間,在沒有足夠抵押品下,私下批出八億多元的貸款給一名港商,其後該港商沒有如期還款,更不知所終。光大集團的文件顯示,該集團曾於一九九七年一月至一九九九年五月期間,向一名劉姓港商所控制的兩家公司合共借出近八億六千萬元。

現年五十六歲的朱小華畢業於上海財經大學財務學系,曾任中國人民銀行上海分行行長,中國人民銀行總行副行長,兼中國外匯管理局局長。朱小華九六年七月接替邱晴來港,出任中國光大集團董事長,兼任中國光大控股主席,中國光大國際主席,九九年七月底離開光大.

朱小華出任中國人民銀行上海分行副行長時,獲當時任上海市長的朱鎔基賞識,從此平步青雲。九一年朱鎔基出任副總理後,委任朱小華為央行副行長兼國家外匯管理局局長,九六年七月朱小華再調任香港光大集團董事長,接替邱晴,當時香港正值主權交接前夕,金融市場炒風甚盛,朱小華對旗下公司進行一輪重組,令三間上市公司股價大升;成為炒家重點目標。九九年七月,朱小華突然奉召返京,隨後即傳出被「雙規」。

太陽報報導指,「雙規」中的朱小華曾避開監視人員,逃離北京到達上海,並用他人名字購買了赴日本機票,但被追緝人員發現,在他企圖登機出境時將其扣押並送回北京。

朱小華被捕前,他妻子收到風聲,已攜同女兒潛逃美國。案發之後,朱小華妻子感到對不起他,已自殺身亡,朱小華的女兒也因此精神失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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