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決議案旨在譴責中國[江澤民]政府對法輪功學員的迫害:
鑒於國際人權機構協會是一個擁有超過143個人權及人權關係委員會的專業人權機構,其成員協會來自於不同的國家、省、州及地方,國際人權機構協會的宗旨是減少歧視,力求司法公正;
鑒於,法輪功,也稱為法輪大法,是一種深深根植於中國傳統文化,平和的,非政治化的精神修煉,包括打坐,舒緩的動作並以真、善、忍為指導原則;
鑒於,中華人民共和國(江澤民)政府在1999年7月禁止了法輪功的修煉,並開始了對數以百萬計的法輪功修煉者的殘酷鎮壓。並且,這場迫害直到現在仍然沒有停止;
鑒於,這場鎮壓運動違反了中國自己的憲法,違法了國際民事及政治權利公約,違反了國際人權宣言。而且,這些國際協約都是中國政府所簽署的;
鑒於,江澤民集團在全中國範圍內專門成立了臭名昭彰的國家「610」辦公室用以監控對法輪功學員的迫害,迫害包括系統化的洗腦、折磨、虐殺等手段;
鑒於,中國官方控制的媒體宣傳一直在誤導民眾,企圖在民眾心中滋生對法輪功的仇恨及歧視;
鑒於,中國官方一直採用種種手段來掩蓋其所有殘暴行徑,包括對受害者實施立即火化、禁止屍檢及將所有死亡案例均冠以自殺或自然死亡等名頭;
鑒於,尤其對女性學員的迫害採用了包括強姦、性騷擾、強迫墮胎等各種形式的性暴力手段;
鑒於,這是一場由中國政府一手發動的,由政府官員及國家警察執行的,貫穿於中國各級政府、鄉、村的迫害運動;
鑒於,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及其駐國外的外交人員必須停止對修煉法輪功的外國公民及居民的騷擾,必須停止向外國官員施加壓力以達到阻止這些官員支持法輪功及其修煉者的行為;
因此,在這裡國際人權機構協會決定譴責這場極為殘酷的迫害,並呼籲:
(1)中華人民共和國(江澤民)政府:
(A)立即停止殺害、折磨法輪功學員,停止在精神病院裡對法輪功學員的藥物摧殘,停止一切對法輪功學員的殘酷的,不人道的及侮辱人格的迫害行為,釋放所有被關押的法輪功學員;
(B)取消對法輪功的非法禁令,允許法輪功學員追求他們的個人信仰;
(2)美國政府、加拿大政府及聯合國:
(A)譴責中國對法輪功的迫害;
(B)敦促中華人民共和國(江澤民)政府停止殺害、折磨、大規模隨意拘押法輪功學員,停止對法輪功學員的不公正的審判及其他違反人權的行為,解除對法輪功的禁令;
(C)發起並採取實質的行動來幫助法輪功學員
主席:比威裡爾.瓦特斯
大紀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