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社引述光明日報出版社說法指出,二○○一年九月,北京市西城法院受理劉曉慶訴光明日報出版社「我把劉曉慶送上法庭」一書侵害其名譽權並裁決查封該書。此案曾開庭審理過兩次,但上月底原告劉曉慶突然撤訴。
光明日報出版社認為,劉雖已撤訴,但由於「我把劉曉慶送上法庭」一書已被查封,大部分書籍無法發行,不能收回書款,造成損失共計一百三十三萬元。
報導指出,基於劉曉慶的實際狀況,出版社酌情減免,最後要求劉賠償直接損失的印製成本部分,共計六十六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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