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吞10萬公款為還債
庭上,梁北源對侵吞10萬公款的事實供認不諱。但他解釋說,1996年一個個體戶老闆向他借錢做生意,並向他許諾可以盈利,他聽後動心了,就向幾個經濟並不寬裕的親戚借了人民幣10萬元。誰知這個個體戶老闆把生意做賠了,害怕梁追債,就卷款逃跑。個體戶跑了,但親戚催著還債,自己又找不到錢還,無奈之下,他只好出此下策--貪污公款。因此,梁北源以「廣東省第三屆工人運動會活動經費」為由,從廣州市第二工人文化宮提走人民幣10萬元,並利用這筆款還了債。
侵吞騙取公款有「苦衷」
檢察機關指控,梁北源在職期間,多次利用職務之便,以侵吞、騙取等手段先後貪污自己部門小錢櫃的1.5萬元和廣東省總工會貸給虎門工會的貸款利息2.6萬元。梁辯稱,他拿了4.1萬元的公款沒有入賬確實有「苦衷」:主要是用來招待某些「來訪領導」洗桑拿,入賬不體面!
梁北源解釋說,他從部門小錢櫃所取得的1.5萬元和從貸款利息中抽取的2.6萬元,全都用在招待來賓上了。「當時我錯誤地認為自己是部門主管,有權支配這筆金額,因此沒有與部門其他領導協商,也沒有記入賬上。再說,這筆金額裡有一部分是用來招待來訪貴客進行「桑拿」等休閑活動的,記入賬上也不大體面。」梁一再重申這筆金額確確實實是全部花在來訪的某些領導身上,並留有發票為證。他的代理律師認為,雖然梁的做法違反了總工會的規定,但由於錢全部用在「工作需要」上,只是沒有事先與其他領導打招呼,因此並不能歸結為貪污,只能說是違規。
公訴人則認為,梁北源的做法是違法行為。公訴人稱,梁自己說4.1萬元全部用來招待來賓。但梁取得金錢在先,招待來賓在後,除非梁能夠未卜先知,要不然如何能夠得知會有「重要領導」來訪,而先「籌集」金額以備請客呢?對於公訴人的質問,梁含糊其詞。
貪官自首懇求法庭輕判
梁北源稱,案發後,他於今年3月份主動投案自首,並退還部分贓款,懇求法庭從輕判決。「由於自己缺乏法律知識,沒有具備良好的法律意識,才會弄到今天這種地步。」庭上,梁北源悔恨交加。法院將擇日宣判。
《信息時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