報導說,今年51歲的李育國昨天下午當庭表示服從判決。法院認定他無視國法,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擔任國有公司董事長、黨委書記的職務便利,索要、收受賄賂折合人民幣236.5萬元、港幣100萬元、美元50萬元。
李育國是1992年進入城建集團的,1998年升任城建集團董事長(正局級)。因涉嫌受賄,李育國於2001年4月8日被檢察機關立案調查,同年8月14日被批准逮捕。2001年10月18日,深圳市檢察院將他提起公訴。
李育國當初被指控的犯罪事實主要有兩項:2000年3月初,為保住城建集團董事長的位子索賄90萬元託人跑關係;2000年4月,正處於深圳市政府班子換屆之際,李育國欲籌資1000萬元謀個職位。
但李育國還未籌滿千萬巨資就落入法網。深圳中院基本認定了檢察機關的這兩項指控。李育國在法庭上辯解說,所謂「保位」和「買官」的錢是自己「借」的,不應是受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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