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來,買官賣官其實已不再是新聞,李育國案之引人關注,很大程度上是因此案顯示出某些不良官員買官賣官的「價目」已到了令人瞠目的地步。據法院審理查明,2000年3月,李育國因為不滿其將從城建集團董事長的「肥缺」上被調走,當即動用100萬元託人為其活動。2000年4月,深圳市領導班子即將換屆,李育國還想再上一步,為其活動的「中間人」開出1000萬元的價碼,李居然欣然接受。
對於普通民眾來說,1000萬無疑是一個天文數字,但對於李育國而言,1000萬隻是他在仕途上跨越一小步,從正局級邁向副市級的一個可以輕易付出的籌碼或「投資」。
李育國案之觸目驚心,還在於其動用資源的能力之強。為保官,李育國能夠在一天內籌措100萬元資金;為買官,在一個多月的時間裏,李育國能迅速籌集美元50萬元、人民幣和港幣各100萬元,加起來高達人民幣600多萬元。由此可見,一些貪官為了維護其利益,已經具備了驚人的資源活動能力。
除此之外,李育國案還顯示出,在一些貪官周圍已經形成了小型利益集團。在為李育國籌措資金的過程中,李育國的下屬--城建集團住宅開發公司經理李春曉和物業管理公司董事長馬勝芳,以及與李育國有著密切業務往來的商人曾某某和莊某某扮演著重要角色。尤其是莊某某,李育國一句話,便能為李籌集50萬美元的活動資金。
對於這一小團體來說,利益是其相互聯繫的最重要紐帶。李育國能否在權力體系中保住、並取得更重要的職位,顯然是這一團體的最大利益之所在。莊某某之所以願意二話不說拿出50萬美元,可能沒有人會相信他是出於私人情誼,無疑是因為李育國升遷後能夠給他更為豐厚的回報。在這一小團體心目中,權只是為小團體獲利的手段,而不是為大眾服務的工具。
李育國案令人深思還在於,據媒體透露,「熟悉李育國的人說,撇開涉嫌索賄受賄不說,他是個很有才能的人」。因此,李育國案似乎延續了近年來不少腐敗案件的一個共同特點,即犯案貪官往往頗有能力。如何看待這一現象姑且不論,單從李育國案來看,如果李果真「很有才能」,那麼,其花千萬買官的選擇就實在值得我們反思:在現實中,官員正常升遷的通道是否順暢?升遷的規則和標準是否透明?
李育國案之所以發生,道理其實很簡單。在某種程度上,一旦擁有公共權力(國有企業的老總應該仍屬公共權力範疇),便等於擁有了配置資源的大權。防止公共資源被配置到少數利益集團中去,權力的來源問題和監督問題至關重要。如果對權力的行使缺乏監督或監督乏力,公權便極有可能為私人謀利;如果權力來源於少數人,只要以相對不高的「成本」「搞定」少數人便可換取能獲得巨大收益的權力,買官現象就難以杜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