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裡的「檢察廳」應該是「監察廳」或「檢察院」,我國的國家機構體系中不存在「檢察廳」這樣的省級機構,應屬記者「筆誤」。在我國國家機構系統中,監察廳是同級政府的一個職能部門,屬於行政系統,是行政執法和監督部門。檢察院則是我國「一府兩院」系統中的一個,它是我國的「法律監督機關」。不管那位副廳長來自這兩個機關中的哪一個,有一點是共同的,也是明確的:都是與法律打交道的機關,都是監督法律、法規實施的機關。
然而,這位來自法律監督機關的「首長」竟然不知道有「警察法」?!
事實上,《警察法》早在8年前就出臺了。1995年2月28日,《中華人民共和國警察法》頒布實施。這部法律對人民警察的任務、活動準則、職權、義務和紀律、組織管理、警務保障、執法監督和法律責任都作了明確具體的規定。
可是,負責監督包括《警察法》在內的我國法律實施的主管機關的首長,居然還要呼籲這部法律的「出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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