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人權監察總幹事羅沃啟:23條的禁制機制有問題

發表:2003-03-12 17: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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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香港記者3月12日報導,香港人權監察今日就《國家安全(立法條文)條例草案》發表了評價,指草案仍有多處地方需要作出修改。香港人權監察總幹事羅沃啟指出,政府在《基本法》23條中最富爭議性的禁制機制時處理手法有問題,他擔心香港的保安局局長沒有能力質疑北京當局對禁制組織的決定,也沒有能力去調查北京當局提供的罪證。

保安局長握禁制權有問題

羅沃啟指在23條的範圍內,只禁制香港組織與海外政治組織的聯繫,而非現時條文建議的,禁制與國內被禁組織的聯繫。他又質疑,條文給予中央啟動香港有關國家安全法例的執行「有問題」。他表示,即使政府堅決制訂有關法例,禁制組織的權力應由保安局局長向香港法院申請,再由法院審理,而非如現時條文建議,直接由保安局局長決定;經由法院審理將避免一些組織因出於政治原因而被禁制。

羅沃啟認為,現時政府建議對從屬國內被禁制的香港組織進行「先禁制後上訴」的處理方法,對於被調查的組織,即使最後證明是清白,在調查的過程中,已經為該組織帶來不可彌補的傷害,他也不能認同「秘密審訊」的做法。

易被北京濫用對付異己

香港人權監察在今日發表的評價中表示,香港的現存法例已經足夠應付犯案的團體或活動,並沒有需要另立新的法例,而23條內容中的一些條文,容易被北京當局濫用來對付異己。

評價認為,將現時23條中,「國內組織」的定義修改成「現時存在於國內的組織」,豁免了現時23條對「國內組織」的定義中所包括的一些最初在國內成立,但現時已經不成立的團體,如國民黨和法輪功。這項修訂更能讓香港的法輪功學員安心他們並非23條立法的針對對象。

極端措施不實際易濫用

評價指應刪除23條中,警方可在沒有法院搜查令的情況下入屋搜查一項條文;香港人權監察認為,該條文是一項極端的措施,無實質的需要,容易被濫用。

關於非法披露國家機密方面的條文,評價認為新增的條文是沒有必要的,只會對新聞界造成寒蟬效應,香港人權監察希望政府加入以「公眾安全」為抗辯理由,以增加公眾和新聞界的信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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