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2年12月8日,海南《商旅報》記者應邀參加在海口明珠廣場舉辦的「人與自然」大型人體攝影作品展。當主辦單位告知將有6位身著紅色旗袍人體模特到現場簽名出售作品時,《商旅報》記者對她們進行採訪,並拍下包括徐某在內的一組新聞圖片,連同文字報導一起刊發。
報導刊發後,徐某認為對她個人產生了極大的精神損害,遂向海口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起訴,要《商旅報》賠償10億元。而在庭審中,徐某又提出變更賠償額為10萬元。
海口市中院審理後認為,儘管《商旅報》報導中將徐某誤稱為人體模特(她自稱是業餘廣告服裝模特),但《商旅報》不存在侮辱、誹謗徐某的名譽,故不構成對徐某名譽權和人格尊嚴的侵犯。《商旅報》刊登的黑白圖片也未用以廣告營利,不構成肖像權的侵犯。法院據此駁回徐某的全部訴訟請求。
青島新聞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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