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中國法學者促人大查違憲

發表:2003-05-24 01: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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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BC中文部記者樂安報導) 湖北青年孫志剛因為沒有辦理暫住證被廣州警方收容後遭毆打致死的案件在中國引起強烈反響。在媒體的壓力下,警方逮捕了一些據稱直接參加了打人的嫌疑人。中共黨報《人民日報》的網站也就此進行了專題討論。

更值得注意的是,三名中國年輕法學博士上書中國全國人大,提出作為收容法律依據的《收容遣送辦法》違背憲法,依法向全國人大常委會提出對這一行政法規進行違憲審查。

剛到廣州工作的湖北青年孫志剛今年3月17日因為還沒有辦理暫住證,出門又沒帶身份證。在街頭被帶到派出所,隨後被收容,三天後死在廣州收容人員救治站,驗屍結果表明他死前曾遭到毒打。警方的說法是,他是被同病房的被收容人員打死的。但是,孫志剛為什麼在有工作、有住處的情況下,仍然被當作三無人員收容?在收容前身體無恙的他為什麼會被送往救治站?現在還都是謎團。但這一事件之所以出現,根本原因是中國的戶籍和收容制度。

上書人大

最近中國的三名青年法學博士以公民名義向中國的立法機構全國人大遞交了要求對《收容遣送辦法》進行法律審查的建議書。建議書的發起人之一北京郵電大學文法學院的許志永博士說:

"我們認為這個行政法規本身是有問題的。因為它可以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他同憲法以及有關的法律相違背。為了從根本解決問題,我們認為法律應該有所改變。所以,我們依照法律賦予我們的權利,依照法律程序提出了這樣一個公民建議。"

在中國,從中央到地方,涉及收容的規定林林總總,最典型的是中國政府1982年開始實施的《城市流浪乞討人員收容遣送辦法》。應當說,這一辦法是具有福利性質的,因為流浪乞討人員畢竟應當有人來照理。但遣送也顯示了這一辦法的強制性,因為中國有戶籍制度,這些人必須哪裡來回哪裡去。

但實際上,中國城市裡的很多流浪和乞討人員並沒有人管,中國警方和收容部門更多的是拿收容制度來對付那些民工和流動人口。因為對這些人可以罰款,可以讓他們掏錢辦理暫住證,一句話,有利可圖。這個辦法是一項行政法規,雖然沒有很高的法律權威,卻事關公民人身自由。

而根據中國的《立法法》,涉及公民人身自由的強制措施和處罰需要制定法律,僅僅有行政法規是不夠的。從這個意義說,《城市流浪乞討人員收容遣送辦法》本身就是違法的。但類似的情況在中國並非絕無僅有。

許志永博士等人向中國人大提交法律審查建議書的舉動在中國引起了強烈反響。評論認為,他們以民間的形勢啟動了要求全國人大常委會行使違憲審查權的程序。日本神戶大學法學院教授季衛東表示:

"在中國的法制發展史上,由公民個人提出對法律或行政法規是否合乎憲法進行審查,這還是第一次。違憲審查最本質的一個作用就在於保障人權。它具體體現在由公民個人對政府機關,對國家行為進行審查。從這個意義上來說,公民個人能不能提出違憲審查的要求是衡量違憲審查制度是否符合它的原創精神的一個重要指標。"

包括立法機關在內的國家一切活動都要符合憲法,這是憲政的基本精神之一。對這些活動是否符合憲法進行判斷就叫做違憲審查。因此,違憲審查制度的建立和健全是衡量有沒有憲政的一項非常重要的指標。那麼在當前的中國,違憲審查應當有什麼機構進行,又該如何進行呢?許志永博士認為:

"按照現在我國的憲法和相關的法律,如立法法的規定,有某種程度的審查違憲的法律依據。但是並沒有一個完善的審查機制。比如憲法規定,全國人大常委會有監督,解釋憲法的權利。立法法裡面也有規定人大常委有這樣的審查權。所以說,有一定的法律依據。但在具體實施中究竟由哪個部門審查,如何審查卻不明瞭。目前最高法院有的時候也會利用一些機會擴張其司法審查的權利。"

日本神戶大學法學院教授季衛東進一步評論說,中國還沒有建立司法審查制度。現在所能找到的法律依據就是立法法的規定。立法法的規定是由全國人大委員會來最後決定某項行政法規是否違憲。也就是說,在現行制度下,只有行政法規而不是法律才在審查範圍之內。而且到目前為止,基本是採取立法審查的方式。

推動修憲

憲法是中國的根本大法,但是, 可能正是因為它大,憲法的最高效力,憲法規定的一些公民基本權利往往得不到落實。2001年,中國最高法院就一起冒名頂替上學案作出司法解釋,認定被告不僅侵犯了民法規定的公民姓名權,也侵犯了憲法規定的受教育權。這一司法解釋使憲法進入了訴訟過程,開闢了具體落實公民憲法權利的先河。那麼這次三位法學博士的上書,能否進一步推動這方面的工作呢?許志永博士說:

"我想可能會有。現在還很難說出一個確切的做法。有可能是從不同的方面,比如說從財產權,從教育權的問題,比如說像我們這次通過人大這樣的辦法。可能是要有多方面的努力。"

季衛東教授認為,這次上書有望在承認公民遷徙權利方面出現突破,並可能牽涉戶籍、收容等方面一系列法律法規的調整。

"如果要從憲法方面產生某種明確的權利的話,那只能是遷徙自由。就是,根據公民一律平等的原則,確立城鄉公民之間不應該有權利方面的差距。然後在這個基礎上進一步擴大公民享有的自由。中國公民現在並沒有遷徙的自由。那麼可以通過憲法修正案來承認公民有遷徙的自由。"

根據最新的消息,中國全國人大法制工作委員會表示,已經在按照《立法法》的有關規定處理這三位普通公民的建議書。談到對結果的期待,許志永博士說:

"我們現在很難預測一個前景。但是我們有一種期望。包括實際審查收容遣送辦法這個法規,通過審查對這個法規進行重大修改或廢除。在程序上,我們希望能通過這一審查逐步建立起一種憲法審查的機制。這當然是我們最樂觀的期望。但具體的期望還說不上。因為畢竟是第一次。包括我們遞交這個建議書的處理本身可能就是一個比較漫長的過程。所以結果我們也不敢說過於樂觀。"   

孫志剛案牽涉的問題是多方面的,包括戶籍制度、城鄉二員結構、公民遷徙自由、公民平等權利,也包括警察制度、收容制度等等。但案件的本質是,一個國家的公民,在自己的國家,在和平的年代,非正常地死於自己國家的制度之下。

也許許志永等三位法學博士有關違憲審查的建議,可以在諸如戶籍和收容制度等方面帶來一些積極變革。然而要落實憲法賦予公民的各項權利,特別是言論、出版、結社等涉及基本人權的權利,中國還有很長的路要走。但如果不實現這一目標,中國還會出現更多的孫志剛,還會出現薩斯這樣的天災加人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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