他昨天出席大律師公會與兩間大學法律學院合辦的研討會時指出,內地過往有權將某組織定性為反革命組織,然後予以禁制,九七年取消反革命罪後,內地有權不讓某組織註冊或取消其註冊,有權直接控告某組織的成員觸犯顛覆罪,亦有權像禁製法輪功般以邪教理由禁制宗教組織,唯獨無權以國家安全理由禁制組織。對於二十叁條立法規定,內地以國家安全理由明令禁制某內地組織後,保安局局長有權禁制從屬於該內地組織的本地組織,康原擔心有關條文一旦通過,等於要求內地重新制訂類似當年反革命罪的禁制組織機制,令內地的人權狀況倒退,製造更多政治犯,他說:「十年、二十年後,當中國有民主、自由、人權的一天,歷史會記下我們做了一件對中國人權很壞的事。」
李卓人嘆香港變歷史罪人
出席同一場合的陳弘毅發言支持康原的說法,他認為,內地須另行立法或由人大常委會作出解釋,才能令二十叁條下的禁制機制生效,從正面來看,這代表香港的禁制機制不能即時生效;從負面來看,這可能影響內地的人權狀況,但他相信內地不會在二十叁條通過後即時立法。多名與會者對康原和陳弘毅的說法表示嘩然,要求政府代表澄清。李卓人表示:「我們實在不想內地人權狀況進一步變壞,因為現在已經很差,如果我們通過二十叁條,我們便會變成內地壓制人權的幫凶,變成歷史的罪人。」
法律政策專員區義國指出,內地已有機制禁制危害國家安全組織,特區政府因應港人憂慮,擔心內地秘密地禁制某內地組織,香港也會跟隨,因此才加入「明令」的要求,他承諾在明天的《國家安全條例草案》審議委員會提交文件,詳細解釋有關問題。
根據政府較早前提交立法會文件,內地有權根據叁條內地法例禁制危害國家安全組織,包括《社會團體登記管理辦法》、《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安全法》,但並無「明令」禁制的機制。(文章僅代表作者個人立場和觀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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