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收容所曝「賣人」醜聞:每年1萬人被賣

發表:2003-06-24 17: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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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南方日報報系《21世紀經濟報導》: 湖南省的產煤大市漣源,南、北、西三面環山。漣源市收容遣送站地處市郊,背靠一座大丘陵,其主體是一圈兩層高的建築,面向馬路的一面加蓋了一層,上面掛著「兒童救助中心」幾個鍍金銅字。

「進去後除非交錢,否則不可能出來。」2000年以前,郭先禮是漣源市收容站的黨委書記。根據郭向記者提供的材料,在這家收容站的背後,已經形成一條完整的產業鏈。

  「一條龍業務」

  1996年5月以來,漣源收容站開始發展「捉人賣人一條龍」業務。

  郭先禮透露,這個「捉人賣人一條龍」的具體程序是:收容站與當地各派出所一一達成協議---由派出所出面捉捕農民或打工者,收容站將捉來的人關押,並將他們賣給他們的親人。

  作為條件,派出所每捉一人,收容站就付給捉人者個人5元報酬,名為「捉人費」;收容站將被捉者賣掉後,每賣一人就給派出所提成50元,名為「回扣」。

  郭先禮說,每年年初,收容站會下達任務,規定當年必須「收容」多少人,完成多少收入。

  記者看到了這家收容站的一份文件---《漣源市收容遣送站1999年目標責任書》,當年下達的任務是:「全年完成收容對象教育改造1400人次……完成財政收入64萬元。」文件要求全站工作人員「加強戰鬥力,鞏固城區收容,輻射鄉鎮收容」。

  一份印製於1999年1月1日、目錄為「最低收費標準」的表格,透露了漣源收容站「內部掌握」的賣人標價。

  這張表格將收容人員按A、B、C分類,再按省外、省內、市內三個等級確定價格---

  A類,是指偷、扒、竊、賭、吸毒、販毒、賣淫嫖娼人員;B類,是指隨車叫賣、流浪失散兒童等人員;C類,是指一般流浪乞討人員。

  郭先禮說,被捉來的人95%以上並非上述三類人員,而是農民、打工者。

  2003年元旦,漣源市收容站站長肖笑華在接受記者採訪時說,從2000年來,該站每年平均要「遣送」1萬至1.2萬人,其中40%屬於自助勸業回家---通過「勞動改造」獲得回家的路費,20%左右屬於自返---自己有能力回家,35%屬於領保---由家人交錢領回,5%由收容站遣送回家。

  但根據郭先禮所掌握的情況,收容站自1996年5月推行「一條龍」以來,從未送過1人回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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