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2年12月24日夜,被告人新鄭市某派出所原副所長趙某與幾個朋友到轄區一飯店吃飯、喝酒,酒後趙某提出帶服務員耿某外出跳舞,被飯店老闆劉某以影響生意為由予以拒絕,趙某因此很惱火。十幾分鐘後,趙某帶著幾名民警,在沒有履行任何法律手續的情況下,以該飯店沒有辦理治安合格證及該店服務員沒有辦理暫住證為藉口,強行將老闆劉某及服務員耿某、許某帶到派出所,分別進行「訊問」。其間,趙某多次對劉某進行毆打,致使劉某頭部、臉部等多處受傷,經鑑定構成輕微傷。之後,趙某獨自回房休息,致使劉某等三人在派出所內「住」到第二天上午8點多鐘。該派出所所長毛某上班後問明情況,才責成趙某讓三被害人離開派出所。
(檢察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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