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來沒有法律內部人人平等」

作者:張三一言 發表:2003-10-24 0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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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人提出「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然而,來沒有法律內部人人平等」。

[一]、在「法律內部人人不平等」之下,不可能有「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事實

一個人說:「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然而,從來沒有法律內部人人平等」,表現出這個人的思路混亂,缺乏邏輯思考能力。

既然法律(內部)規定了人人不平等,比如說金二比樸五權力多些大些。那麼,請問金二和樸五在法律面前怎麼可以平等呢?

這個世界的實況是這樣的。

專制國家的法律內部(容)是人人不平等的,也因而專制國家也是在法律面前人人不平等的。

民主憲政國家的法律內部(容)是人人平等的,也因而民主憲政國家也是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

[二]、法律內可以人人平等,也可以人人不平等

到底,有沒有法律內部人人不平等的事實和道理呢?

有。但是用民主家總統職權推導出法律內部人人不平等是錯的。

「法律內部人人不平等」的理據是這樣的:「在法律內部,規定了總統有權調動軍隊。一個平民百姓,絕不具有平等權力。在法律內部,規定了總統可以任意赦免一百名囚犯,任何一個平民,絕不具有平等的權力。」這裡的「內部」明顯是指法律條文本身。

這是用失實和用轉換概念的詭辯方法推導出來的題題。

其錯誤是把「職位」這個事實或概念偷換成為「人」。

權力是給總統這個職位(或甚它職務者)的,不是給當總統這個人的。當然總統的權力也必須由具體的人執行,但是其中人和總統還是有區別的,把兩者混同起來是錯的。

比如說,李四當總統時,他有這個權力。但是,他一旦不任總統,李四這個人的權力消失了,可總統的權力沒有變;當張三任總統時,總統的權力就由張三實施了。可見法律規定的是總統的職位權力,而不是任統總者的個人權力。這個權力也只能在執行公務時才有效。即使是在職總統,在法律上也沒有多要一個老婆(公)、買東西少給錢、不准某公民投……等權力。

所以這個看似權力不平等的表象,實際上並沒有法律不平等的內容。因為不論是事實或理論,都是只存在一個「總統職權」,並沒有一個叫做「非總統職權」的東西或概念存在。當存在的是只有一個獨一無二的東西時,你怎麼說這個東西是平等還是不平等?可見單從「總統職權」這個事實或概念看,法律沒有不平等內容。

再從「人」這個角度看,任總統的這個人「在法律上」並沒有比任何普通人更多或特殊的個人的權力。不然的話,水門事件拉煉們事件就不會發生了。特別是表現在當李四卸任總統後和張三就任總統前都沒有總統的權力,和普通人無異,這說明法律並沒有「人人不平等的內容」。

所以,要用民主憲政國家的總統職權為理據推導出「從來沒有法律內部人人平等」論斷,不論從事實或理論角度看,都不成立。

當然你也不能說「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然而,從來沒有法律內部人人平等」的判斷完全沒有事實根據。實際上法律內部人人不平等是很常見的事。比如說有些國家憲法規定某一集團是這個國家的法定執政者,挑戰這個集團就是顛覆國家政權;又或者是金二是終身總統。這時候,某集團(或金二)與國家就成了二位一體了。在這樣的情況下,人們說「沒有法律內部人人平等」是正確的。

所以,法律內容有沒有不平等,要由是甚麼法律來決定。民主的法律沒有不平等的內容,專制的法律是建立在不平等基礎上的。

要注意的是,法律有不平等內容,不是由總統職權與平民的差別推論出來的,而是由專製法律的存在這個事實給人們證實的。

某一個人確認「法律內部人人不平等」,意思就是這個人確認「專制律制」。
某一個人確認「從來沒有法律內部人人平等」,意思就是確認「從來沒有民主憲政」。

看這篇文章的朋友可以獨立思考判斷,是不是認同「從來沒有法律內部人人平等」的觀點。

(文章僅代表作者個人立場和觀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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