余傑先生:
您好。作為您的一名讀友,老早就想和您展開交流,一直未能如願。我是一名剛剛畢業於湖南株洲工學院管理專業的本科生。由於家境,沒能繳納完四年的學費,所以至今未能領到學位證和畢業證。
從大一開始接觸到您的作品之後,便被深深地吸引住了。每次到書店裡首要便是看有沒有您的新作問世。到目前為止,已積攢了您十一本作品了。很有一種成就感。
我這次寫信給您的目的主要是向您求助,實在是萬不得已。我想請您幫我想想辦法,救助我在獄中的父母。
事情是這樣的,我父母由於修煉法輪功,修煉真、善、忍,散發傳單向民眾講明真相,在被秘密關押了將近一年之後,分別被判處重刑。我母親劉秀春,河北省承德市興隆縣第一中學退休教師,被判處五年徒刑,被關押於天津市女子監獄;我父親陳同慶,一名老知識份子,被判處八年徒刑,關押於天津市大港區港北監獄。以上判決都是秘密審判,沒有任何家屬在場,不能上訴。
我本人沒有修煉法輪功,但我尊重每個人的信仰自由,深知每一位公民都有包括宗教信仰自由在內的各種權利,這些權利都是堂而皇之寫入我國的憲法的,應得到法律的保護,而不可被任意踐踏。我對當局如此殘酷迫害法輪功學員感到費解和憤慨。但我的憤慨就像中國外交部發言人經常表達的憤慨及強烈譴責一樣,沒有任何實際的意義。父母深陷囹圄而我卻無能為力,這讓我無地自容和羞愧。
父母雙雙入獄,對我精神上和經濟上來說是雙重打擊,到現在也沒能交完學費,而且每天靠打工、干體力活維持生存。對於本科畢業的我來說更是一種羞辱。
希望您能幫助我向世界上的人權組織反映我父母的遭遇,因為真擔心已年過六旬的他們熬不到出獄的那一刻。如果您肯幫忙,我將不勝感激。
另外,還應感謝您的作品給我帶來了精神糧食。
讀者:陳怡茗
二零零三年十月二十二日
讀完這封信,我的心境久久不能平息。我珍視這名陷入人生絕境的青年給予我的信任。這封信將被我作為這個時代的「見證」保存下來。今人與後人應當讀到它,它與宋祖英的頌歌共同構成了這個時代的「真」與「偽」的兩極。
就我個人的信仰取向而言,我接近基督教信仰而疏離於法輪功信仰。在九十年代中期,我曾經看到過李洪志關於法輪功的一系列書籍,其觀點與我的價值觀念和知識結構相去甚遠。但是,我尊重那些虔誠的法輪功修煉者,並認為他們堅守的「真、善、忍」的信條在今日盛行謊言、欺詐、暴力和仇恨的中國具有相當正面的意義。 「政教分離」是近代以來國家政權與宗教信仰之間所達成的一種最佳關係,任何一個民主、共和的政府,都不會輕易逾越這一界線,粗暴地去幹涉公民的信仰自由。然而,在「六四」屠殺之後的九十年代末期,已經失去了「法統」的中共政權,卻悍然對法輪功信徒發起了大規模的迫害。這是當代世界罕有的由國家政權實施的宗教迫害事件之一。我理解陳怡茗朋友的羞愧和恥辱,以及他的無能為力感,因為在這一系列的謊言和暴行面前,作為一個軟弱的知識份子,我也感受到了徹骨的羞愧和恥辱、無能與卑微。中國知識界在此事件中整體性的失語,成為其墮落的又一標誌。
我不能給予陳怡茗朋友更多的幫助,以我的能力無法營救他的父母,我所能做便是把這一切都寫出來。我不能保持沉默,因為沉默將直接危及我的生存質量,良心將時時發出揪心的疼痛。我必須替那些為了信仰自由以及其他一切的自由而受難的人們呼籲--他們是無罪的!
因為,聯合國《世界人權宣言》之第十八條明確規定:
人人有思想、良心和宗教自由的權利;此項權利包括改變他的宗教或信仰的自由,以及單獨或集體、公開或秘密地以教義、實踐、禮拜和戒律表示他的宗教或信仰的自由。
因為,《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之第十八條也明確規定:
一、人人有權享受思想、良心和宗教自由。此項權利包括維持或改變信仰的自由,以及單獨或集體、公開或秘密地以禮拜、戒律和教義來表明他的宗教或信仰的自由。
二、任何人不得遭受足以損害他維持或改變他的宗教信仰自由的強迫
。
三、表示自己的宗教或信仰的自由,僅只受到法律所規定的以及為保障公共安全、秩序、衛生或道德、或他人的基本權利和自由所必需的限制。
四、本公約締約各國承擔,尊重父母和(如適用時)法定監護人保證他們的孩子能按照他們自己的信仰接受宗教和道德教育的自由。
作為以上兩個重要的國際文件的簽署國,中國政府卻在大肆地從事著剝奪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的種種惡行。作為一個中國公民,我必須站起來揭露這些卑鄙的事實--為了在工地上負軛的陳怡茗,為了陳怡茗在獄中的父母,為了更多更多的陌生人而親密的同胞。
二零零三年十一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