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接質詢調查者往往沒有結果,因為調查者本人為了保證自己的社會信譽,往往會堅持自己的調查並沒有受到干涉,是完全或至少是基本自由的。但筆者根據自己以往做社會調查的經驗,開始從各個環節查詢。結果發現,在中國做調查的調查者果然是不自由的。
中國政府曾經在《統計法實施細則》與《涉外社會調查活動管理暫行辦法》中明確規定兩點:第一,中國境外的組織、個人需要在中國境內進行統計調查活動時,不得自行調查,應當委託中國境內具有涉外統計調查資格的機構進行。而這一「調查資格」,必須由國家統計局民間與涉外調查管理處審查批准;第二,調查所得的全部數據資料在交付境外委託方前,必須經由政府部門審核同意。
有這兩個前提條件限制,世界上任何調查項目都只能委託經過國家統計局頒給許可證書的機構。國家統計局民間與涉外調查管理處曾於2000年7月及8月,頒布了兩個「涉外社會調查許可證頒發公告」,公布了兩批「具有涉外統計調查資格的機構名單」,這個名單不包括國家機關、大學以及中國社會科學院等機構,但這三類機構因其屬性,具有天然的「調查資格」,只是在合作時還需要經過「上級部門」批准審查。
於是在中國的調查項目(尤其是中國學者作為合作者參與的項目),大多數都做出了讓中國百姓很難相信的結論:中國雖然腐敗盛行,但一些調查項目做出的結論一定是中國的腐敗程度並不算高;中國雖然民怨沸騰,但有些問卷調查卻認為中國人民對政府對改革的滿意度都相當高。2002年12月初,在哥倫比亞大學東亞研究所召集的一次討論會上,我曾親耳聽到美國杜克大學(Duke University)的一位華人教授在做學術演講時,用種種他「調查」得來的數據論證中國人民的「絕大多數」對中國政府與現狀「表示非常滿意或滿意」。面對聽眾的質疑,他甚至洋洋自得地說:「連中國政府官員都對我講,你這個調查中談到的群眾對改革的滿意度比例,比我們自己做的調查還要高幾個百分點。我對這些官員打保票,我這個調查絕對沒有問題,是有科學論據的。」對我來說,在一次會議上駁斥這位學者的「科學論據」並不用花太大力氣,只需要指出中國政府從2000年以來頒布了兩個涉外調查法規,明確規定境外機構不得自行調查,這種在中國政府部門操控下取得的調查數據,其可信度值得懷疑。但這位學者的文章卻正在用英文出版,不僅成為他升遷的基礎,還因其「學術外衣」誤導著其他學者的研究。
但凡腦筋還正常的人都應該知道,貓爪子下的夜鶯不能唱出好聽的歌,這種在中國政府嚴格控制下的「調查研究」,以及經過政府審核的數據與結論還有多少真實性,真是只有天知道。
海外研究中國的學術圈,舊式研究謂之為「漢學」,這部分學問確實有做得非常不錯的;研究改革以前的P.R.China(中華人民共和國),因為學者們佔有資料的豐富與學術研究的自由,也出了不少成果。但研究改革以來的P.R.China的學術成果,有相當部分卻並不具有說服力,除了「利益牽引」這一條大家心知肚明的「規律」之外,中國政府在調查方面設置的障礙也是一個基本原因。這類成果不僅自誤,而且誤導他人。可惜,這是一個相當普遍的現象,筆者也只能指出其弊而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