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表時間: 2004-05-02 01:45:00作者:
(1)不准利用司法部門的工作證恐嚇、強姦少女。
(2)在與群眾發生爭執、口角時,不准隨便掏槍對群眾的腦袋射擊。
(3)不准因為欠了群眾十幾塊錢,就破門而入,隨意槍殺討債群眾一家老小。
(4)不准在值班時間,經常強姦在押女囚犯使之懷孕。
(5)開車撞了人時,要立即停車救人,不准拖著人繼續開車狂奔,並且野蠻毆打受害者。
(6)有少年說我們「不會游泳」時,不准把少年拋入河中淹死。
(7)有少年兒童落水求救時,不准站在旁邊嘻嘻哈哈,見死不救,並稱自己「不會游泳」 。
(8)不准利用年青女子勾引男人嫖娼,然後罰款,為自己創收。
(9)本地女青年外出打工,春節回家時,不准將她們全部抓起來,威逼她們承認是外出賣淫 , 然後逐一罰款。
(10)抓嫌疑犯,要押回看守所,不准在路上私下將人斃了。
(11)不准割嫌疑犯的舌頭。
(12)不准刑訊逼供(如不讓人睡覺、拳打腳踢、吃槍托、電擊生殖器)。
(13)不准行賄受賄。
(14)不准做偽證推脫罪責。
(15)不准經營黑幫,做黑幫幫主。
(16)不准和在逃犯人同桌交杯共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