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改變有關海外公民為家屬辦移民的規定

發表:2004-06-26 21: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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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以前的規定,以為美國公民持護照到海外就可以替海外配偶遞件,申請來美的人們應該注意了,移民當局現在改變了「玩法」:除非美籍公民可以證明他們長期在外居留,否則美國駐外領事館及USCIS 駐外單位將停止受理海外公民為其外籍配偶及子女直接遞交親屬移民申請I-130表格。

現行辦法規定,美國駐外單位可以接受「住在」當地美國公民為其外籍配偶或其子女申辦移民遞件,很多美國公民只是要為了替配偶辦理移民,為防止,許多人只是為辦手續而暫赴海外,並非當地長住。

USCIS駐印度新德辦事處,最近就停止接受美國公民當場填交為配偶申請親屬移民的I-130表格,除非,該名美國公民能提出證明文件,說明在遞送表格之前已在印度住了60天或以上,否則,當事人必須回到美國原居地的USCIS 或服務中心辦理。

目前還不悉此一改變的原因,據移民法律界的人士推測,海外單位工作量可能太大,保安防恐,假結婚案件風行,都是可能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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