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美國勞工統計局的定義,失業者是指那些16歲以上的、在參照周內沒有就業,願意並且隨時可以就業的勞動力。他們已經付出特別努力在過去的4週(以參照周結尾)內尋找就業機會,除非因短暫的疾病而無法尋找工作。那些被解雇後願意並等待被召回的離崗者並不需要經過尋找工作才被歸類為失業者。
而我國卻有一些例外,按照官方的統計口徑,有相當多的失業人口沒有被統計到失業人口和失業率之中。比如下崗職工、國有企業中的隱性失業人口,還有農村剩餘勞動力都不算失業,只有城鎮中的過剩勞動力才算失業。
我記得大約在1998年左右勞動部門有個說法,說打算從2000年開始,把下崗職工也納入到失業人口的統計之中,按照城鎮公開登記失業率進行統計。現在來看,雖然2000年之後又過了四年時間,但仍沒有按照原來的承諾去做。政府公布的城鎮公開登記失業率事實上不符合實際失業狀況,1990年代末到本世紀初,城鎮公開登記失業率連續幾年都是3%左右,直到去年才達到4.3%,今年政府的目標是將其控制在4.7%以內。
無論是西方主流經濟學教科書,還是發達國家的就業政策,追求的都是「充分就業」的目標,西方主要工業國家的經驗數據是失業率在2%-6%之間都是「充分就業」,按照中國目前的城鎮登記失業率來看,中國目前仍屬充分就業,那麼中國就沒有必要大力強調始終把就業問題放在第一位。一方面公開的城鎮登記失業率這麼低,另一方面卻大大強調失業的嚴峻性,這樣做似乎是自相矛盾的,政府應當在失業率的統計口徑上按照國際慣例和通用的統計方法作一下調整。
為什麼沒有把農村的剩餘勞動力看作失業人口呢?人們經常提到的就是,土地作為承載農民就業和生計的基本保障,只要農民有土地,就不存在對失業的擔憂。而事實上不是所有的農民都有足夠的土地來供養自己和家人,在江浙一些地方,農民基本上沒有足以供養自己和家人的土地,僅有的少量土地不足以成為農民的就業保障。
不把農村剩餘勞動力看作失業人口,首先是剝奪了農村剩餘勞動力的基本就業權益,另外多年來政府對農民的界定也不是很清楚,居住在鄉村的人口並不都是農民。
全世界都有居住在鄉村的人口,為什麼他們不談「三農」問題?他們只談發展經濟學(工業化、城市化、現代化)和公共政策的問題,比如鄉村的自治和公共資源配置問題、農業產業化發展和城市化道路問題。我們把住在農村的人算農民,但住在鄉村的人,有些不是從事農業生產的,比如從事商業、教育和各種生活服務業的,他們不應當作為農民來統計,而應該按照實際職業來劃分。
目前在我國的勞動雇佣制度中,契約意識非常淡薄。就業契約形同虛設。我認為在就業或雇佣契約中應該淡化「企業」概念,過去強調是企業用工制度,實際上除了企業之外,還有大量的雇佣方並非一般意義上的企業,比如政府、醫院、學校。
我們應當強調的是「僱主」的概念,今後所有勞動契約中都應當採用「僱主」的概念,而不再使用「企業」的模糊概念。相關法規所針對的是所有的僱主,不加區別的所有僱主,不管是在政府還是國有企業或事業單位、外資企業、派駐機構,還是私有企業,應該強調僱主在法律契約關係上是平等一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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