媒體不搭理,他們該何處去說理?
中國人民大學在上海無證舉辦MBA課程研修班,先後辦了四期,將近200名學員報名就讀。但最終取得一張無效、違法的結業證書。為此,將近20名學員走上了漫漫投訴路:
1、《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四章「廣告的審查」中第三十四條:……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進行審查的其他廣告,必須在發布前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由有關行政部門(以下簡稱廣告審查機關)對廣告內容進行審查;未經審查,不得發布。
2、《廣告條例施行細則》第十三條第四款:大專院校召生廣告,應當提交國家教育委員會或省、自治區、直轄市教育行政部門同意刊播廣告的證明;……
3、國務院學位辦[1997]2號文件第三條第二款:凡獲得同意登記備案的研究生課程進修班的廣告和招生簡章須經辦班單位所在地省級單位與研究生教育主管部門審查同意後,才能刊登和發出。
4、上海市教育委員會、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滬教委成(1997)75號文件第九條規定:高等院校舉辦的非學歷教育,須經學校歸口管理部門同意,兩級學院、系不能單獨出面招生。
中國人民大學作為廣告發布者應該知道上述法律規定,在既沒有辦學許可證又沒有行政主管部門同意刊登招生廣告的情況下,擅自發布招生廣告,實屬違法刊登虛假廣告,而且是制假(證書)、售假(證書)。學員在校學習,而且學校作出頒發證書的承諾,那麼該證書就應該是合法、有效的證書,中國人民大學刊登的廣告上承諾是由中國人民大學研究生院頒髮結業證書,學員們經過一年半的刻苦學習應該拿到的是合法、有效的證書!但是學員們現在手裡的證書卻是一張廢紙,是一張違法、無效的證書。中國人民大學根本沒有刊登招生廣告的資格,也沒有辦學的主體資格,這就是程序違法。程序的違法,必然導致實體的違法。中國人民大學根本沒有辦學的主體資格而招收學員,其結果必然導致了該證書的違法和無效。
5、按照《廣告法》第三十八條:違反本法規定,發布虛假廣告,欺騙和誤導消費者,使購買商品或者接受服務的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由廣告主依法承擔民事責任;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明知或者應知廣告虛假仍設計、製作、發布的,應當依法承擔連帶責任。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不能提供廣告主的真實名稱、地址,應當承擔全部民事責任。社會團體或者其他組織,在虛假廣告中向消費者推薦商品或者服務,使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應當依法承擔連帶責任。也就是說:如果違反廣告法給消費者造成損害的,應由廣告主承擔責任,只有在廣告經營者不能提供廣告主的真實地址的情況下才能全部承擔責任。事實上,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以《高院滬高他字第34號文》明確了所有涉及教育方面的糾紛以教育主管部門處理,法院不予受理,學校在事實上已取得「免訴權」(姑且使用這個術語)。
2003年6月,有學員到上海市盧灣區人民法院起訴,當時立案庭法官表示,關於教育方面的糾紛,法院一律不予受理。無奈,只得繼續向上海市教委投訴,市教委於2003 年7 月3日回函:經查,中國人民大學在滬設立的MBA課程研修班未經上海市教育行政部門審批同意,在程序上屬於違規辦學」,回函中還稱,「已對研修班違規辦學採取查處措施」,並要求該班舉辦方按照實際情況,實事求是地處理相關費用問題。7月中旬,有學員拿著上海市人民政府信訪辦公室和上海市教育委員會信訪室的回函,到上海市教委所在地,上海市長寧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狀告上海市教委行政不作為,後來法院通知說這個案子他們也不受理。投訴解決不了退費問題,起訴到法院又不受理,學員們已無所適從。在此期間,也曾打電話到上海市消協投訴,結果也被告知,無法受理。媒體,有學員想到了媒體。8月的一天,當時下著濛濛細雨,在排了近2小時的長隊,有學員將投訴材料送到文廣集團上海電視臺接待人員手中,不過,材料再次被轉到市教委。9月23日,上海市教育委員會信訪室回函表示,「轉自文廣集團的登記單已收到,我委有關部門已要求該班立即停辦,所有善後工作要求該班的主管部門與學員協商、妥善處理」。作為一個普通中國人,在社會向法治轉型之中,合法的權益必須去爭取。有學員在2003年6月向黃浦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狀告解放日報報業集團和中國人民大學,要求二被告承擔刊登虛假廣告的民事責任,並承擔連帶責任。法院到是受理了,結果開庭在即卻又被告知,學校不能成為被告,故而撤訴。
綜上所述,中國人民大學違法刊登虛假廣告,造成學員們取得的僅是一張違法、無效的結業證書,中國人民大學已經對學員們構成侵權。因此,中國人民大學必須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於法有據,因果關係明晰,理應得到法律的支持。教育也是提供一種服務,學校也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相關法律調整的一個民事主體,學校的一切民事行為也應在法律規定的範圍實行,決不能、也決不應該超出法律規定的範圍。
教育維權,任重道遠,為了淨化、規範上海的教育市場,這些學員將不惜一切代價,一定要討個說法!
據說,他們將在2004年國慶乘放假期集體到北京上訪,以引起當局重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