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先生訴稱,前不久,他在家樂超市東麗店購買了一瓶被告生產的無糖型健怡飲料,回到家後,他意外地發現該飲料標明的配料中含有咖啡因和苯甲酸鈉。李先生稱,他曾多年從事鄉村醫務工作,深知這兩者的混合物正是國家嚴格管制的一類精神藥品「安鈉咖」,並且,「安鈉咖」已被公安部列為新型廉價毒品,這種飲料喝多了,不僅對人體無益,反而還會傷害身體,特別是兒童和孕婦,更應引起警惕。據此,李先生請求法院判令被告立即收回市場上銷售的所有健怡飲料產品,退還他本人購買該飲料的價款1.8元,賠償精神損失費1元錢並賠禮道歉。
被告認為,原告的指控沒有依據。該公司辯稱,其具有生產飲料的合法資格,擁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頒發的《全國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和天津市衛生局頒發的《衛生許可證》,同時他們每年均有天津市衛生防病中心進行產品抽樣檢驗並擁有其頒發的產品檢驗合格報告。而且訴爭飲料中咖啡因的含量符合我國食品添加劑使用衛生標準。由此可以證明,其生產的健怡可口可樂飲料符合國家衛生質量及相關技術標準。請求法院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昨天的庭審焦點為訴爭飲料中是否含有「安鈉咖」。原告方堅持訴爭飲料中含有「安鈉咖」。被告則強調其中沒有「安鈉咖」,只有咖啡因和苯甲酸鈉的混合物,而這種物質的比例如果不是1比1的話,就不會形成「安鈉咖」。被告稱,訴爭飲料中兩種物質的比例恰恰不是1比1。
庭後,李先生稱,根據近來與法官接觸的情況分析,法官有可能會繼續組織原被告雙方進行庭下調解,所以此案近期內宣判的可能性不大。
城市快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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