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樁誹謗案源自於2003年5月1日,多倫多星報刊登了中國駐多倫多副總領事潘新春的來信,信中點名指契普卡屬「罪惡的邪教」。契普卡隨後向安省高等法院提出誹謗訴訟。法院於2004年2月3日判決契普卡勝訴,並明令潘必須支付10,000 元訴訟費用以及1,000 元象徵性的損害賠償。
中國駐多倫多副總領事潘新春
加拿大安省高等法院的裁決書
可是潘以豁免權為由拒絕服從該項判決並支付賠償,安省高等法院於是在7月14日下令扣押他的資產。中國銀行多倫多分行有關人員表示,由於潘新春的賬號的狀況無法按照法庭的要求扣押他的資產。2004年10月12日,安省高等法院向潘的住處及辦公室寄發了通知,要求潘於11月16日出庭並接受資產審查,但沒有得到任何回應。11月16日當日,潘未出庭。
在獲知潘新春已經離開加拿大的消息後,契普卡於2004年11月16日正式向加拿大外交部長彼艾爾.派迪格如提出書面請求,要求加外交部宣布潘新春為「不受歡迎的人」。
在此之前,中國政府曾表示拒絕服從這一法庭的裁決。但是加拿大外交部發言人摩爾表示,根據維也納國際公約中關於領事人員的五十五條,所有領事人員必須遵守所在國的法律和規定,不能幹涉所在國的內政。潘新春在加拿大不享有外交豁免權,他是一名領事人員,領事人員的豁免權是有限的。
契普卡表示:「我真的很為潘新春先生感到難過。他就是因為盲目執行江澤民的命令去詆毀法輪功的名譽而毀了自己的整個事業前途。 現在他丟了面子, 而且可能再也不會被允許進入加拿大了」。
多倫多華人社區中一位活躍人士表示,潘新春以往在社區活動中經常出現,但是近一段時間沒有再看到過他。以往多倫多領館官員上任和離任都會通知社區,並舉辦大型歡迎和歡送活動。但這次潘新春的離開,沒有任何歡送儀式,也沒有通知社區。
記者同時瞭解到,在多倫多中國領事館的簽證處放了幾年之久的滿牆反法輪功宣傳,在幾個星期前已經被拿掉。
多倫多法輪功發言人張照進認為,這個案子的裁決對中國駐加官員及對加拿大整個社會的影響是深遠的。他說,「中國領使館人員雖然還在試圖向加拿大政府官員寄發詆毀法輪功的材料,但是他們已經不敢像過去那樣署上自己的名字。而在西方人看來,沒有署名的信函,就像垃圾一樣,沒有任何效力和公信力。」
他還說,一名加拿大資深國會議員向法輪功學員透露, 潘新春被判誹謗並已經離開加拿大一事, 在加國會引起廣泛關注。該議員稱該案向中國政府發出了一個強有力的信息-中國駐外官員也不允許憑藉其領事或外交身份和特權而藐視法律,隨意攻擊和侵犯加拿大人的信仰和言論自由。
張照進說,雖然潘新春是否遭到加拿大政府驅逐出境,還是遭到中國政府的調職處理,還不得而知,但是像他這樣的行為在加拿大政府和輿論中已經是一個不受歡迎的人。
記者打電話到中國駐多倫多領事館查詢,到截稿時為止,尚未收到回電。
大紀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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