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人權委員會主席劉青先生:
中國人權報告委員會負責人焦百固先生:
請示世界各新聞媒體呼籲:救救我們一家人:
我是上海市崇明縣城橋鎮山陽村5隊農民,郁建珍;女;56歲;農民;丈夫黃錫培;63歲;漢族。
控告: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崇明縣人民法院,及被告人:安徽省壽縣安豐塘鎮,宋牆村人劉家安。
被控人: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和縣(崇明縣)一審法院,及被告人劉家安,互相勾結,無視《土地管理法》和《農村土地承包法》及中央關於農村土地承包等相關法律、法規及農村土地承包,穩定土地承包的相關政策,在我病重,病危急著用錢治療之時,趁人之危,以欺詐、矇騙等不法手段,於2002年2月1日,騙我簽了一個不具有法律效力的房屋買賣協議書,將我的畢生財產:92平方米的樓房,50平方米的三間平房及宅基地,自留地和賴以生存的耕地2畝,全部騙去,總計才付了我3.15萬元,騙取了上述房產和耕地,自留地宅基地的使用權、所有權,使我們一家到處流浪,流離失所,無家可歸,當我們得知上當受騙後,訴訟至崇明縣人民法院和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請求二級法院,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承包法》及農村土地、耕地、宅基地、自留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等法律、法規,將被告人安徽省壽縣劉家安騙走我的樓房和三間平房及耕地、自留地、宅基地等,依法歸還給我們時。
哪知,上述二級法院的辦案法官:崇明縣人民法院審判員:陳斌;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審判長鄭梅蘋,代理審判員俞捷,代理審判員吳俊,竟與被告人劉家安,官商勾結,包庇詐騙侵權人劉家安,無視《土地承包法》和《土地管理法》及農村宅基地、自留地、承包商使用權等相關法律規定,枉法裁判(判決),沒有為我追回房產和土地的所有權及使用權。
我們被詐騙後,再加上二級法院的枉法判決,更是雪上加霜,舊病未去又添了新病,現已無家可歸,到處流浪。
註:我們老倆口,已花去了23500元,先後請了七名律師,並沒有為我們討回公道,現已被逼到了北京,訴訟到最高人民法院等各信訪口,仍然找不到公道,中國呀!法律,你的公道在哪裡?
控訴人:上海市崇明縣城橋鎮山陽村農民
郁建珍、黃錫培
2004年11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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