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表時間: 2005-01-03 11:58:00作者:
中國最大期刊數據庫著作權侵權案終審11原告勝訴
日前,國內最大的期刊資料庫著作權侵權案在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做出終審判決,清華大學、北京大學、中國人民大學、中國社會科學院經濟研究所、哲學研究所、中國科學院數學與系統科學研究院、中國藝術研究院等11家原告勝訴,被告科學技術部西南信息中心、重慶維普資訊有限公司被認定侵權,法院判決其立即停止對涉案的50多種期刊的使用,並賠償這11家機構230多萬元經濟損失。
據悉,被告曾在2003年因為同樣的侵犯著作權事由,被法院判決賠償12家期刊經濟損失50餘萬元。
案件緣由
11家全國最著名的大學和最高學術機構同時走上法庭,狀告科技部屬下的西南信息中心和重慶維普公司,十分令人震驚。記者瞭解到,這11家機構是以 54種國內一流期刊的主辦單位身份出庭的。清華大學的《清華大學學報(自然科學版)》、《清華大學學報(社會科學版)》、《清華大學教育研究》等9種期刊,北京大學的《北京大學學報(自然科學版)》、《北京大學學報(社會科學版)》等14種期刊,還有別的科研機構總共54種期刊,從1999年起,就被被告以謀取經濟利益為目的大規模侵權使用。被告未經許可,擅自將這11家原告所屬的50多種期刊以掃瞄錄入方式複製,彙編成《中文科技期刊資料庫》(以下簡稱《資料庫》)予以銷售,該資料庫總計使用原告期刊中的文章五萬餘篇,總字數三億多字。原告代理律師張毓霞說,因資料庫侵權取證工作的難度,這些數字只是侵權數字的一部分。
據瞭解,原告所屬期刊編輯部曾就被告的違法行為和侵權行為向國家有關部門投訴,國家有關部門頒發文件對被告予以查處,但被告的侵權行為仍在繼續。於是,11名原告以嚴重侵犯其編輯作品著作權及期刊版式設計專有使用權為由,將被告告上法庭。
期刊作品著作權歸誰所有
庭審中,雙方曾就期刊作品的著作權利歸屬問題產生了不同意見。被告認為,體現期刊雜誌編輯作品著作權和版式設計專有使用權的權利人的表現形式應是在該期刊雜誌社版權頁上署名的編輯者。法院認為,作為著作權的主體必須能夠獨立享有權利並承擔義務,涉案期刊編輯部不具備獨立人格和財產,不能成為著作權主體。另外,《出版管理條例》第九條規定,「報紙、期刊、圖書、音像製品和電子出版物應當有出版單位出版。---法人出版報紙、期刊,不設立報社、期刊社的,其設立的報紙編輯部、期刊編輯部視為出版單位的報紙編輯部、期刊編輯部不具有法人資格,其民事責任由其主辦單位承擔。」因此,期刊作品著作權的主體只能是期刊雜誌社或者是期刊主辦單位。涉案的這些期刊都沒有成立期刊雜誌社,因此,其主辦單位享有涉案期刊的著作權。
被告緣何再上法庭
原告代理律師張毓霞接受記者採訪時說,11家原告的訴訟只是之前期刊大規模侵權行為的繼續。早在1999年,兩被告就開始未經許可使用全國八千多種期刊製作經營《中文科技期刊資料庫》。2000年底,上述單位主辦期刊的一些期刊編輯部以及其他一些編輯部、雜誌社共計兩千餘家就《中文科技期刊資料庫》侵犯期刊作品著作權、版式設計專用權委託其所在的律師事務所起訴維普公司。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已於2003年4月就《中文科技期刊資料庫》侵犯中華醫學會、中國科學雜誌社、中國工商雜誌社等12家期刊著作權人合法權益做出終審判決,判令維普公司停止侵權,賠償50多萬元的經濟損失。
張毓霞律師說,從2000年到現在,期刊的維權行為已經持續了近5年,得到了23份生效的法律判決,判決被告賠償數額近三百萬。但令人遺憾的是,被告的侵權行為仍在繼續。現在翻開《中文科技資料庫》(全文版)的宣傳頁,仍然可以看到「中國最大的數字期刊資源庫」、「期刊總數:8000種,核心期刊:1539種,文獻總量:780多萬篇」等字樣。北京師範大學、北京郵電大學、中國食品雜誌社等訴西南信息中心、維普公司的案件仍在進行中。本次北京市最高人民法院判決11家著名高校和最高研究機構勝訴,是對被告侵權行為的再次嚴正警告。
學術期刊作為反映和傳播科研學術成果的最重要的媒體,其著作權的全面提高對科學技術和社會經濟的發展起著至關重要的作用。被告兩次被宣判侵權的事實說明,包括期刊著作權在內的知識產權的保護必須進一步引起國家和社會各方面的高度重視。
日前,國內最大的期刊資料庫著作權侵權案在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做出終審判決,清華大學、北京大學、中國人民大學、中國社會科學院經濟研究所、哲學研究所、中國科學院數學與系統科學研究院、中國藝術研究院等11家原告勝訴,被告科學技術部西南信息中心、重慶維普資訊有限公司被認定侵權,法院判決其立即停止對涉案的50多種期刊的使用,並賠償這11家機構230多萬元經濟損失。
據悉,被告曾在2003年因為同樣的侵犯著作權事由,被法院判決賠償12家期刊經濟損失50餘萬元。
案件緣由
11家全國最著名的大學和最高學術機構同時走上法庭,狀告科技部屬下的西南信息中心和重慶維普公司,十分令人震驚。記者瞭解到,這11家機構是以 54種國內一流期刊的主辦單位身份出庭的。清華大學的《清華大學學報(自然科學版)》、《清華大學學報(社會科學版)》、《清華大學教育研究》等9種期刊,北京大學的《北京大學學報(自然科學版)》、《北京大學學報(社會科學版)》等14種期刊,還有別的科研機構總共54種期刊,從1999年起,就被被告以謀取經濟利益為目的大規模侵權使用。被告未經許可,擅自將這11家原告所屬的50多種期刊以掃瞄錄入方式複製,彙編成《中文科技期刊資料庫》(以下簡稱《資料庫》)予以銷售,該資料庫總計使用原告期刊中的文章五萬餘篇,總字數三億多字。原告代理律師張毓霞說,因資料庫侵權取證工作的難度,這些數字只是侵權數字的一部分。
據瞭解,原告所屬期刊編輯部曾就被告的違法行為和侵權行為向國家有關部門投訴,國家有關部門頒發文件對被告予以查處,但被告的侵權行為仍在繼續。於是,11名原告以嚴重侵犯其編輯作品著作權及期刊版式設計專有使用權為由,將被告告上法庭。
期刊作品著作權歸誰所有
庭審中,雙方曾就期刊作品的著作權利歸屬問題產生了不同意見。被告認為,體現期刊雜誌編輯作品著作權和版式設計專有使用權的權利人的表現形式應是在該期刊雜誌社版權頁上署名的編輯者。法院認為,作為著作權的主體必須能夠獨立享有權利並承擔義務,涉案期刊編輯部不具備獨立人格和財產,不能成為著作權主體。另外,《出版管理條例》第九條規定,「報紙、期刊、圖書、音像製品和電子出版物應當有出版單位出版。---法人出版報紙、期刊,不設立報社、期刊社的,其設立的報紙編輯部、期刊編輯部視為出版單位的報紙編輯部、期刊編輯部不具有法人資格,其民事責任由其主辦單位承擔。」因此,期刊作品著作權的主體只能是期刊雜誌社或者是期刊主辦單位。涉案的這些期刊都沒有成立期刊雜誌社,因此,其主辦單位享有涉案期刊的著作權。
被告緣何再上法庭
原告代理律師張毓霞接受記者採訪時說,11家原告的訴訟只是之前期刊大規模侵權行為的繼續。早在1999年,兩被告就開始未經許可使用全國八千多種期刊製作經營《中文科技期刊資料庫》。2000年底,上述單位主辦期刊的一些期刊編輯部以及其他一些編輯部、雜誌社共計兩千餘家就《中文科技期刊資料庫》侵犯期刊作品著作權、版式設計專用權委託其所在的律師事務所起訴維普公司。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已於2003年4月就《中文科技期刊資料庫》侵犯中華醫學會、中國科學雜誌社、中國工商雜誌社等12家期刊著作權人合法權益做出終審判決,判令維普公司停止侵權,賠償50多萬元的經濟損失。
張毓霞律師說,從2000年到現在,期刊的維權行為已經持續了近5年,得到了23份生效的法律判決,判決被告賠償數額近三百萬。但令人遺憾的是,被告的侵權行為仍在繼續。現在翻開《中文科技資料庫》(全文版)的宣傳頁,仍然可以看到「中國最大的數字期刊資源庫」、「期刊總數:8000種,核心期刊:1539種,文獻總量:780多萬篇」等字樣。北京師範大學、北京郵電大學、中國食品雜誌社等訴西南信息中心、維普公司的案件仍在進行中。本次北京市最高人民法院判決11家著名高校和最高研究機構勝訴,是對被告侵權行為的再次嚴正警告。
學術期刊作為反映和傳播科研學術成果的最重要的媒體,其著作權的全面提高對科學技術和社會經濟的發展起著至關重要的作用。被告兩次被宣判侵權的事實說明,包括期刊著作權在內的知識產權的保護必須進一步引起國家和社會各方面的高度重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