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級首長,您好:
2003年6月30日午夜1:30左右,我妹妹程曉靜被他人突然殺死在自己家中臥室。一刀極準確刺穿心臟,刀體旋轉90度、心臟創傷2.4×1.3cm,另一刀極準確刺向左耳垂下2.5cm處,切斷氣管、喉節結軟組織,我妹妹沒有任何反抗當即死亡。作案後現場被破壞,地面血跡、足跡痕跡被擦掉,銷毀或藏匿了凶器、血衣。當天上午,山西省晉中市公安局副局長、榆次區公安局局長郭齊鳴告訴我們是其三弟郭齊宏(中行晉中分行順城街支行副行長,36歲,90年蘭州大學畢業,身體健康無任何疾病)殺死了其妻程曉靜,也就是我的妹妹。
案發前一個月,我妹妹程曉靜利用洗澡的機會告我母親,「郭齊宏他們販毒,我很害怕」。並告訴我們些販毒證據。為此,我們懷疑是職業殺手殺人滅口。
郭齊鳴於案發當天親自指揮辦案。7月7日,山西省政法委書記批准由山西省公安廳督辦6•30大案。「省委常委、省公安廳廳長揚安和與山西省人民檢察院陳大豪檢察長進行了溝通,提出了此案由異地公安機關進行偵查的意見」。(摘錄山西省人民檢察院晉檢督字[2003]18號)但直到7月30此案一直由郭齊鳴的局長助理郝志宏為辦案組長偵查終結。
本案存在以下疑點:
一、2003-6-30至2003-7-30日在郭齊鳴的指揮下,為郭齊巨集製造了大量的假精神病證據材料,對認定犯罪的證據一蓋不調查、不取證。
7月1日屍體解剖提取的血液、胃容物、肝組織、肺組織等不予鑑定,7月22日郭齊鳴的助理郝志宏以書面形式駁回了我要求重新進行屍體鑑定的、提取犯罪證據的正當要求,駁回我要求查明凶器、血衣的下落,要求偵察殺人動機、作案時間、幾人作案、破壞殺人第一現場的要求。還有,所謂的殺人者郭齊宏寫遺書的動機,什麼時間服了多少安定,安定從何而來……?大量疑點至今仍然是迷。(見附件材料)
二、山西省公安廳於7月30日指定由陽泉市公安局對此案繼續進行偵查。
2003-8-1陽泉公安局接管此案,直到2004-3-17對故意殺人犯郭齊宏無罪釋放,陽泉公安局僅僅派出刑偵支隊副支隊長馮靜結一個人辦案,同榆次公安局一樣,對犯罪的證據一概不調查、不取證。2003-7-1屍體解剖所提取被害人胃容物、血液、胃、肺、肝等組織拖至2003-10-14在我們多次要求下才作技術檢驗,至今檢驗鑑定結果也不告訴我們。對被害人一方沒有做過任何調查取證工作,一次也沒有。他們就連刀傷的位置都搞不清楚。(他們編造腹部刀傷的假事實、刺殺的假情節、提取假凶器)見山西省人民檢察院晉檢督字[2003]18號(有遺體、照片、光碟等為證)。案發後115天,在山西省公安廳的指揮下,用假證據、假材料、假情節、假口供、通過各種手段,於2003年10月22日,在太原市精神病院對郭齊宏作了第一次精神病鑑定,鑑定單位山西省精神病司法鑑定委員會,鑑定結論:「情感性精神障礙(抑鬱型)無刑事責任能力。」 2003年12月17日,案發後的172天,在上海市對郭齊宏作了第二次精神病鑑定,由司法部上海司法鑑定中心鑑定,鑑定結論「1 被鑑定人郭齊宏患有心境障礙(有精神病性症狀的抑鬱症)2 被鑑定人郭齊宏對本案無刑事責任能力。」兩個鑑定書內容、鑑定過程、文書格式至今對我們被害人一方封鎖一切資訊,不讓我們知道。所以,異地辦案是假,實質上還掩護了榆次公安局的假證據、假材料、假情節、假口供、通過各種手段完成假精神病鑑定的目的。
2003-10-22,山西省政法委段副書記專門批示,要求調查販毒專用通信工具的通話情況,被陽泉公安局偷梁換柱調了包???
三、故意殺人犯郭齊宏於2004-3-16被無罪釋放,其他犯罪份子逍遙法外,無辜的弱女子被害至今不能安葬,正義不能伸張。晉中6•30案不僅在晉中乃至山西影響很大,人們議論紛紛、憤憤不平。
2003-12-16,山西省人大八位常委聯合簽名上書山西省檢察院,要求對郭齊鳴、郭齊宏立案偵察。2004-4-5,山西省人大內司委再次召集八位人大常委和山西省檢察院有關領導,專門為6•30案召開研討會,大家一致再次要求山西省檢察院對郭齊鳴、郭齊宏立案偵察,對案件存在的大量嚴重問題要一一偵察清楚。然而,在2004-6-10山西省委組織部、山西省公安廳聯合進行了對郭齊鳴提拔任職的考察,一個故意殺人、涉嫌販毒、製造假證、買官賣官、行賄受賄的腐敗分子在2004年7月被任命為山西省忻州市公安局局長。
7月24日,中央電視臺今日說法,揭露了郭齊鳴任榆次公安分局局長期間榆次色情倡狂,榆次公安真出警卻假檢查的故意放縱行為。山西省委常委、公安廳廳長楊安和你難道不知道販毒是犯罪行為?你難道不知道比聳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