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福建地礦建設集團天津分公司訴稱:其與被告北京城建地鐵地基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分別於2001年4月和7月簽訂了兩份《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兩份合同均約定由原告為被告所承攬的國家大劇院的地下連續牆成槽工程進行施工,合同對工期、付款方式及違約責任作了約定。合同簽訂後,原告依約完成了施工任務,被告也如期組織人員進行了驗收,並辦理了工程款項的結算手續,按照雙方簽署的兩份《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結算書確認上述兩項建設工程的結算造價分別是645943.12元和362391.10元,總計為1008334.22元。原告稱被告除分批陸續支付上述結算款中的745000元外尚有26萬餘元未給付,故起訴至法院。
本案正在進一步審理中。
北京娛樂信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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