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年12月12日,我去淅川縣倉房鎮黨子口村小王溝我的妻哥王慶國家串親戚。當天夜裡8點,淅川縣倉房鎮派出所的幾個便衣把我帶到了倉房鎮派出所。
到了派出所,審問我的人讓我跪在地下回答他們的提問,審問持續到次日凌晨。凌晨4時許,我被派出所的人押到了淅川縣看守所。辦案人員給我拍了照,抽了血,讓我往一張表上簽字。我一看,竟然是拘留證,更讓我吃驚的是,拘留的理由是「涉嫌強姦」!
2003年12月30日,淅川縣公安局的人員來到看守所,向我遞交了執行逮捕決定書:「張海生因涉嫌強姦犯罪,經淅川縣檢察院批准逮捕。」看了起訴書才知道原委
2004年6月28日,淅川縣檢察院給我送來了起訴書。直到此時,我才初步瞭解到了這起強姦案事。
記者在張海生出示的《淅川縣檢察院淅檢刑訴(2004)86號起訴書》上看到了這樣的內容:經依法審理查明:2003年12月12日下午5時,被告人張海生到淅川縣倉房鎮黨子口村小王溝做藥品生意,遇到從此經過的磊山小學的學生娟子等4名學生。張海生將娟子騙到了樹林深處後,將其雙手用塑料繩栓著,摁倒在地實施了強姦…… 2004年9月28日,淅川縣法院作出判決,認為淅川縣檢察院指控罪名成立,認定被告人張海生犯強姦罪,對其判處有期徒刑9年。一審判決作出後,張海生立即提起上訴。南陽市中級法院審理認為,原判決認定事實不清、證據不足,遂作出撤消原判、發回重審的終審裁定。真凶落網卻沒恢復自由
據張海生說,就在他等待淅川縣法院重審時,一個驚喜的消息傳來:與淅川縣毗鄰的湖北省丹江口市警方破獲了一個系列強姦未成年少女案。據名叫王玉平的犯罪嫌疑人交代,2003年12月12日下午5時,他在淅川縣倉房鎮黨子口村小王溝,見到幾個小學生放學歸來,頓生歹意,將其中一人誘騙到附近的柏樹林裡實施了強姦。
張海生的妻子王慶蘭告訴記者:南陽市中級法院下發給他們的終審裁定都過了3個月,還是不見張海生被放出。無奈,他們又到了淅川縣人大、縣政法委反映情況,並得到重視,淅川縣公安局這才於2005年4月4日將其從看守所放出。」
據《大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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