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分鐘後,消防隊員趕到,卻發現用於搶險的消防車無水,又返回灌水。待返回時,火勢愈加猛烈,消防人員採取從一樓向上澆水的方式扑滅了大火。此時,趙生德堅持不住,從五樓掉了下來,當場死亡。在消防隊員走後一個小時,大火又重新燃起,趙家損失更加慘重。
據瀋陽今報報導,12月23日,趙生德的妻子曲淑清認為,丈夫的死和所受的損失與西豐縣消防大隊在救火過程中出警不力、救助措施不當有一定的因果關係,故以行政不作為為由將西豐縣消防大隊告上法庭,要求其賠償各種損失。
2005年2月25日,西豐縣人民法院作出裁定,消防大隊的行為不屬於行政行為,不能予以立案。曲淑清不服,向鐵嶺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起訴申請……
夜半起火
被困廠長墜樓身亡
2004年11月17日晚8點30分,鐵嶺市西豐縣參茸包裝廠廠長趙生德宴請幾個老同學後,回到家中。因為妻子不在家,口渴的趙生德拿起「熱得快」燒起熱水來。
沒過幾分鐘,在臥室床上等待的趙生德就因為酒精的作用進入了夢鄉。
半夜12時左右,「熱得快」將暖壺中的水燒干後發生爆炸引起火災,睡夢中的趙生德被濃煙嗆醒,才意識到自己困在大火中。為了逃生,趙生德從臥室跑到北面的陽臺,向外大喊「救命」。
12時40分,住在四樓的羅在權發現樓上的火光,立刻讓其孫女撥通了「119」,大約五六分鐘後,西豐縣消防大隊趕到現場。
而另一名在場的目擊證人薛繼斌則證實,消防大隊的人來了以後,立刻開始架梯救火,其中兩個消防隊員坐雲梯上到五樓將玻璃砸碎進到室內,由於室內火勢太大,濃煙滾滾,消防員沒有發現被困的趙生德。
過了一會兒,兩名消防隊員跑下樓開始往五樓拖水帶,但水帶卻沒有水。薛繼斌感到奇怪,跑到樓下一看,卻發現兩個水帶頭扔在樓前,消防車不知哪裡去了,只有一臺高架車。後來聽鄰居王衛東說,消防車在救火時發現沒有水,回去灌水了。
就在消防車回去灌水的過程中,住在對面樓的王衛東聽見好像五樓有人在喊,但喊的是什麼並沒有聽清,他打開窗戶往五樓一看,發現有人正坐在窗口求救,連忙跑到陽臺往樓下喊,「五樓有人困在陽台上了」。
消防人員聽到後就開始將高架車開到樓後去救人,但因有電線擋著,雲梯沒法支起來。就在這時,已經在窗臺等了近一個小時的趙生德因支持不住,掉了下來,當場身亡。
隨後,消防車灌完水回來,開始從一樓向上澆水滅火。火滅後,消防人員撤退。但到半夜2點左右時,羅在權再次發現五樓著火,又讓孫女報了警。此次火災中,趙生德死亡,直接經濟損失達48596元。
救火失職?
受害者家屬狀告消防隊
大火扑滅後,趙生德的愛人曲淑清接到電話匆忙從瀋陽趕回鐵嶺。面對已變成一片廢墟的家和死去的丈夫,曲淑清號啕大哭。這時,周圍的鄰居走過來告訴她,如果不是消防隊搶險不力,他們家絕不會這麼慘。
鄰居的話讓曲淑清停止了哭聲。12月23日,曲淑清以行政不作為為由將西豐縣消防大隊告上法庭。理由是西豐縣消防大隊出警不及時,出警後指揮不當,對火場不進行認真搜索,致趙生德墜樓身亡。
曲淑清認為,被告消防大隊在此次扑救行動中存在多處過錯和失當之處。消防隊員明知是五樓失火,卻沒有及時調來登高車,直到聽到有人被困才重新調來登高車,貽誤了救人的最好時機。
同時,消防隊員發現了被困人員後,組織搶救措施不當,在登高車無法起作用後,應積極想其他辦法,例如利用消防梯從樓頂下搭或撬開五樓防盜門從室內進行搶救。如果火勢猛烈,可用水槍掩護,控制火勢組織施救。而被告卻指揮不力,施救措施不當,存在行政不作為。
此外,用來救人的消防車趕來時沒有貯水,延誤了扑火時間,使火勢增大。而被告在扑滅大火後沒能清理火場,導致余火二次燃燒,使原告的經濟損失繼續擴大。
「被告消防大隊沒有以積極的方式作出法定的特定行為,使相對人的合法權益受到了損害,符合行政法學的行政不作為,應對其不作為所造成的損害承擔行政賠償責任。」曲淑清在起訴書中如此表達了自己的態度。
西豐縣消防大隊卻認為自己扑救火災的行為不是行政行為。同時,消防大隊在扑火中出警及時,指揮正確,戰術得當,無任何過錯和失當。
對於曲淑清提出的消防車無水的問題,消防大隊的解釋是第一臺車只是偵查車而已,回去灌水很正常。另外,根據西豐縣公安局調查,趙生德對此次火災負有直接責任,與消防大隊無任何關係。
2005年2月25日,西豐縣人民法院做出裁定,認定西豐縣消防大隊所進行的火災扑救行為並非是與國家權力機關有關的行政管理行為,不具備行政行為的特徵,故其行為不屬於行政訴訟的受案行為,駁回原告曲淑清的起訴。
各執一詞
火災損失誰來「埋單」
對於西豐縣法院不予立案的這個結局,曲淑清感到難以理解。自丈夫死後,包裝廠無人打理,基本屬於半停頓狀態,而自己也因這個意外的打擊而一蹶不振。5天後,悲憤難抑的曲淑清將起訴書遞到了鐵嶺市中級人民法院。
2005年3月末,曲淑清接到了鐵嶺中院的開庭通知。昨天,當曲淑清趕來開庭時,卻被法院告知,那張開庭通知寫錯了,這次讓雙方來不是開庭,主要是訊問相關情況。
吉林眾達律師事務所李權律師認為,火災扑救就是行政行為。消防大隊隸屬於公安消防機構,是行政機關的組成部分,根據訴訟法學原理,行政機關內設機構的行為,應當視為行政機關的行為。
根據行政法學原理,火災扑救行為屬於行政行為中的行政救助行為,是行政救助行為的一種形式,因此消防大隊扑救火災的行為完全是行政行為。法院應該支持立案,並做出公正的判決。
最終的結果如何,曲淑清還在等待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