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瞎信」即指既無法投遞、也無法退回的信件,無法投遞有收信地址寫得不詳、收信人地址遷移、拆遷、流動人口地址經常變更等原因,無法退回則是由於寄信人沒有寫清楚寄信地址,不知道往哪裡退。「瞎信」實際上也就成了死信。
僅北京市每天都有11萬封 「瞎信」,每月就是330萬封,每年就是4000餘萬封。那全國範圍內,每天有多少封「瞎信」?每年又有多少封?這恐怕是一個天文數字吧。那隨即涉及到的一個問題是,這麼多的「瞎」信,最終到哪去了呢?郵政部門是怎麼處理的呢?是銷毀處理了還是當作廢紙賣掉了?
我國《郵政法》第二十三條規定:「無法投遞的郵件,應當退回寄件人。無法投遞又無法退回的信件,在國務院郵政主管部門規定的期限內無人認領的,由地區郵政管理機構負責銷毀。」按照規定,所有的「瞎信」都是應該銷毀的,從而防止信件流落到社會上,造成公民私密信息泄密,造成損失。但問題是,「瞎信」銷沒銷毀,由誰來確認呢?由哪個機構來監督郵政部門銷毀信件呢?如果沒銷毀而是當作廢紙賣掉了,公民又哪裡會知道呢?
更為嚴重的是,《郵政法》還規定,平常郵件的損失郵政企業不負賠償責任。這也就是說,我們一封平信寄出去,是否寄得到,全憑郵政部門工作人員的責任心了。如果寄到了,那是他們認真負責。如果沒寄到,或者是故意把信扔了,或者當廢紙賣掉了,我們一點辦法沒有。我們寄平信時既沒有留下證據,而且法律還規定了平信即使寄丟了還「免賠」。那我們還能說什麼?寄平信,只有「聽天由命」的份了。
由以上規定,我們就有理由懷疑,北京市每天高達11萬封真是無法投遞的「瞎信」嗎?是否可以投遞,完全是郵政部門「自說自話」自己定的。即使地址清楚,郵政部門將其判為「瞎信」,公眾又何從知曉呢?郵政部門對平信擁有絕對的「生殺大權」,即使錯判「死刑」也不用負任何責任。那麼,公眾有什麼理由相信郵政部門說是「瞎信」就一定是 「瞎信」呢?
這麼多的「瞎信」是否銷毀了、怎麼銷毀的、在哪裡銷毀的?這些問題,都需要郵政部門給公眾一個明確的交待。(文章僅代表作者個人立場和觀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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