與李光耀較量(八) 如此法官

發表:2005-05-13 00: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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黎嘉才為何許人物?

黎嘉才(Lai Kew Chai)法官,和鄧亮洪律師同是新加坡大學法律系畢業生,高鄧亮洪一年級,來自馬來西亞中部,鄧亮洪已記不起是來自吉隆坡或是怡保市;但還記得他是客家人。在學生時代,有同學說,他的中文名字原是「黎狗仔」。畢業後參加入李光耀夫人的李及李律師事務所當律師;後成為低級合夥律師以黎嘉才之名執業。在李光耀當總理時期,被推上法官位置,曾有一個時期傳說,他是當新加坡大法官人選之一。由於黎氏與李家上上下下均有來往,尤其是和李家二公子李顯揚准將家人交往甚密,每星期慣例有輪流聚餐活動。

1995年5月間,新加坡產業市場狂熱,許多人半夜排隊買樓,而李光耀父子向掛牌產業公司(Hotel Property Limited──HPL)購買高級優質洋樓時,因走捷徑優先購買,同時又獲取超過百萬元的回扣。1966年3月間,李光耀父子購樓事件曝光,引起新加坡人民的廣泛非議,後新加坡政府特地於1996年5月21日至23日三天,安排國會討論這事件,當亞洲週刊專訪鄧亮洪並要求他作評論,鄧責問為何不把這李氏父子購買HPL優質洋樓事件,交給專業執法機構去調查。因提出這一責問,而和李光耀父子打起誹謗官司來,為了打好官司,鄧律師做了大量的調查與研究工作,並且發現:不止李光耀和李顯龍有份,連其他的子女,其弟妹們及侄子女群都有分。也發現:原來黎嘉才法官也是走內線購買HPL優質洋樓受惠人之一,他獲得的回扣,竟比李光耀本人還要多一點,而且也和李光耀等人在同一天購買。

一貫以來,身為律師的鄧亮洪,在過往的二十多年中,以極大的勇氣處理敏感案子。例如在95年至96年期間,一位叫梁文貴的顧客,原為行動黨員,後因與行動黨有些過節,便脫離行動黨,成立了另一政黨。這明擺著是和行動黨對著幹。過去,他曾在一次大選期間的群眾大會上解釋為何李光耀不用貪污,便被警方控為刑事誹謗罪,判入獄18個月以後,釋放出來。此後無論做什麼事都不順利。後來與別人合作開餐館。其他人僱用非法勞工沒事,他就犯上了官司。梁便請鄧出面為其辯護。當時審這個案子是楊邦孝大法官。楊在英國讀書時和李光耀是同窗。為委任楊為新加坡大法官,李光耀在國會裡透露,他當年是用楊的筆記去考試才得到甲等。很明顯,楊是和李光系密切。要為梁文貴辯護那天,鄧亮洪由於患了感冒,喉嚨痛未能出席,由助手申請展期幾天,並提交了醫藥報告書。楊對鄧病假說三道四,鄧亮洪即時提出申請,要求撤換楊邦孝法官改由別位法官審理。許多律師遇到楊邦孝和老鼠遇到貓一樣,怕得要死。由此可見,鄧亮洪是一位天不怕地不怕的人。

在新加坡,行動黨多年來對鄧亮洪這樣的硬漢,早有注意。而鄧亮洪對行動黨也早有察覺和警惕。一路以來,鄧亮洪實際上並不刻意與行動黨作對。但來自於行動黨的任何挑戰、壓力和恐嚇,他是絕對不會輕易退縮的。前些日子,鄧亮洪的公子要回新坡為盡國家服兵役責任,他提醒兒子回去有可能要吃苦頭。儘管至今鄧夫人和子女仍在新加坡,鄧亮洪說這並不妨礙他去做應該做的事。

由於鄧亮洪沒按照黎法官的指令,將不少過1120萬新元之資產列明,並凍結在一邊,以待資產接管人接管。

於是,李光耀等人也按黎法官的指示,於3月初,正式向法院申請,要判鄧亮洪犯了「蔑視法庭」之罪,並要求撤消鄧亮洪對李光耀等人誹謗官司的一切抗辯權力。法院把李光耀等人之申請訂於1997年3月10日由黎嘉才法官審訊。鄧亮洪也以黎法官應「避嫌偏見」為理由,提出相應申請,撤換法官,改由另外的法官審理李光耀等人之申請。鄧亮洪的宣誓書說明黎法官與李家關係密切。同時指明HPL誹謗案件也是眾多誹謗案件之一,而黎法官也是HPL產業買賣走內線購買者之一,根本不適合審訊該案件。法庭將鄧亮洪之申請案,訂在同一天,即3月10日,也是由黎嘉才法官審理。

代表鄧亮洪的英女皇御用律師在英國法院裡也正好出庭替人打官司,要在3月12或13日才能趕到新加坡來,代表鄧亮洪出庭。他特地以書面方式,直接傳真給黎法官,要求把審訊拖慢三兩天,好讓他能趕到,代表鄧亮洪出庭辯護,但黎法官對該要求,不作答理。以傳統做法來說,特別是對遠道而來的女皇御用律師,一般上法庭都會選個對兩方都方便的日期,這次卻不然。李光耀等人最怕的是一蘿蘿來自女皇御用律師的問題的「煎熬盤問」,避之則吉。

3月10日那天,英女皇御用律師來不了,只好由惹耶勒南律師硬著頭皮上陣。他提出展期之要求不被黎法官受理。對鄧亮洪宣誓書裡的一切指控,黎法官為自己作強烈辯護,並反指控鄧亮洪是懦夫,不敢親自出庭面對面和黎法官對責。對鄧亮洪的指控,黎法官來出「自辯」、「自審」和「自判」的好戲!並指令鄧亮洪之宣誓書為秘密文件,不准傳開!審訊至傍晚七時半左右,黎法官終於拒絕鄧亮洪撤換法官之申請!並下令鄧亮洪負責一切堂費!至此,70多歲的惹耶勒南律師已精疲力盡,滿以為黎法官會把李光耀等人對撤消鄧亮洪辯護權之申請案展期,另擇「良辰吉日」再審。哪知黎法官跟著宣布,他將不審理李光耀等人之申請,改由吳允燊法官審理,而且說明吳法官正在他自己的庭是等著,並指令各位律師移步過去那裡,繼續審訊。

黎法官這時打退堂鼓正是要避嫌,以免李光耀等人的申請和判決被他的行為所污染!這恰恰是鄧亮洪對他的指控的。在書面上,黎法官拒絕了鄧亮洪所請,但在行動上,卻印證了鄧亮洪所指控:黎法官根本沒道德資格或法律體面去審理李光耀告鄧亮洪的誹謗官司。

負責十多個誹謗案的律師群和惹耶勒南律師,將各自堆積如小山丘的法庭文件,勞師動眾地搬到吳法官的庭裡去。吳允燊法官已經在那裡等候眾人多時了。

根據鄧亮洪的二女兒過後告訴鄧亮洪:在搬動文件時,雖是已過晚上八時,但整個法庭燈火通明,上下職員各自在位,好像白天正常辦公時間那樣。以鄧亮洪的經驗,下午五時一到,法庭大門已關閉或半關閉,職員早已溜光,偶而會有一兩位法官還未審訊完畢,註冊處也通常會留下幾位職員以備萬一法官有所吩咐,但是,決不會把大部分職員留住候命。

是誰人預知情況,先作出這種安排?但是整個的安排,更引來一蘿蘿令人想來為之目瞪口呆的問題:黎法官怎麼會預先知道,傍晚七時半過後,吳法官一定還會在他自己的庭裡等候接他拋過去的球?而吳法官又怎麼會事前知道,黎法官不會審訊李光耀等人的申請案,而會把球拋去給他去接,讓他審理李光耀等人之申請案?又是哪個地位比黎、吳法官掌握更高職位的「高人」,可以指揮黎吳二人「依計行事」?又是誰人「膽大包天」,和黎吳二人來個「超級串通同謀」,來傷害和剝奪鄧亮洪的法律權力?又是誰人公然不怕刑事後果來安排布局?這印證了在新加坡,只要有實權,「犯罪」是不「犯法」的!那只是因為無處可以指控他們,根據法律,指出他們犯罪或犯法的人既不是犯罪也不犯法。知情不報才是犯罪也犯法,但是在新加坡法庭裡,一個人指控行動黨人犯罪是犯法的,如鄧亮洪那樣!有些商人往往有兩套帳目,一套是給稅務局看的,另一套是給自己看的;而新加坡法庭如有兩套法律,一套是用來治理人民,另一套是用來幫助行動黨政府鞏固政權的,讓他們能胡作妄為。

到了這時刻,誰又會去管這些疑團,惹耶勒南律師和李光耀的律師群,好像在戲台上跑龍套那麼樣地輪流跑過場,大家吆吆喝喝幾句,徒增加一點熱鬧氣氛吧了,反正吳法官的「法術高明」,「法力無邊」,能把堆積如山的法律訴訟文件,在幾小時內,全部消化掉。高薪當然保證高效率。如戲台上包青天半夜審案那樣,吳法官夜半拍板定案,取消鄧亮洪一切之辯護權力,至於李光耀等人之名譽損失,他下令另擇良辰吉日,再詳細估價計算。吳法官這麼一判,值回行動黨政府對法官們所發出高薪的每個銅板。但是,他們忘了拿的是人民的血汗錢,更忘了人民及憲法賦給他們的「司(施)法」權力的意圖與目的。

當李光耀等人的律師群步出法院時,電視臺攝影隊早就有人作好一切安排,把他們都收入鏡頭,人們在電視上看到他們神彩飛揚,好比攻入敵對國龍門的新加坡國家足球隊球員狂喜那般。新加坡的媒體,即時恢復勇態,以高效率的媒體慣用手法,用「李光耀打贏誹謗官司」大標題,取代了「鄧亮洪辯護權力被取消」的事實,向全世界發出,又證明了李光耀逢戰必勝的勇猛形象。

鄧亮洪說,行動黨人互相勾結串謀,誹謗鄧亮洪,說鄧亮洪是反基督教徒,反回教徒的「大漢沙文主義者」,法庭卻判鄧亮洪要賠償李光耀等人的損失,荒唐絕頂!吳允燊法官最近退休了,李光耀夫人的李及李律師樓馬上委任吳法官為顧問,這說明瞭什麼?鄧亮洪說,假如有人還會為新加坡司法制度的公正、正直及體面而辯護的話,那是由於無知或是「白痴」!,假如他自己還想回新加坡去和李光耀等人在法庭上用法律和他們去比劃長短,論是論非的話,他才是世上第一等級的大「法痴」。

( 待續 )

澳大利亞 大洋報 ( THE PACIFIC TIMES ) 第 342 期 2000 年 10 月 19 日

(文章僅代表作者個人立場和觀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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