但是,我對處長在接受大紀元記者採訪時所說的一番話十分不滿,其言論完全是在為當地政府、為林業公安卸責!下面是麗水公安處長的說法。記者:處長,該機耕路除了部分林地外,還有荒地、老泥巴路、小溪淺灘等算違法嗎?處長:算違法,他在未批先用的情況下,已經是違規非法佔用林地,應追究刑事責任。記者:姚坑村民有去申請合法修路啊?處長:沒有,他們這個縣還不同意給他們開公路。作為林樟旺,沒有合法手續不能開工。(鏈接是正(繁)體:http: //epochtimes.com/gb/5/6/1/n940017.htm
簡體:http://epochtimes.com/gb/5/6/1/n940017.htm)
我多次說過,林樟旺和我的鄉親們、包括姚坑村民皆有過無罪。對此高智晟大律師已有詳細分析,多位法學專家將有深入闡述。這裡我要強調指出的是:村民通往外界的生存之路是政府早該修的,不修本是失職,是罪過!處長說「他們這個縣(應稱龍泉市)還不同意給他們開公路」。公路不同意開,村民集資和引進「外資」自力更生開一條村與村之間的機耕路,又受重重刁難!龍泉市政府和有關部門豈止行政不作為而已?
政府應關心民生,鼓勵投資修路脫貧致富,林樟旺等人的投資修路行為是善舉,本當大力鼓勵支持根本不存在犯罪問題!姚坑村沒辦報批手續,也僅是程序待補而己,怎麼談得上「應追究刑事責任」?姚坑村民自力集資修路數年,林樟旺等鄰村投資修路-年,相關部門不聞不問不理不睬。好不容易路修通了,周光明抓住程序問題,動用國家司法力量張冠李戴地抓人,並對林樟旺等人明收七萬伍千元(暗收暫不提及),是行政不作為還是早設下的生財甚侵吞村民投資的陷阱?功罪顛倒,莫此為甚,同時也嚴重剝奪、挫傷了姚坑村民生存的基本人權和致富發展和合理慾望。
更為嚴重的是,龍泉市各級政府的康莊工程、水利工程多數皆沒有合法手續,皆屬程序上的違法、非法工程!所以,不說按合同機耕路龍泉段的審批手續由姚坑村辦理,就是按規定由林樟旺等人辦,作為山區農民,其程序違法的嚴重性和危害性,也是與政府知法違法、執法違法不可同日而語的。
據瞭解,不僅僅是龍泉市,麗水地區各級政府都或多或少都存在違法行為,就拿土地審批來說,不按審批程序辦,越權審批,未批先建,少批多建的現象層出不窮,而且很多是政府行為.為什麼政府違法就可以說成是為了招商引資,而百姓的違法就可以說是構成犯罪?這就明顯代表了不公正! 這種「不問政府只問百姓」的選擇性法律法規和「正義」,恰是一種嚴重的非法和非正義!
其次,龍泉市廣大鄉村村民集資修建機耕路不辦手續或先修路後補辦的現象極為普遍,先修(路)後辦(手續)乃成慣例。據瞭解,金坑---黃塔3公里機耕路,姚坑---金坑2公里機耕路,潘雄-住龍8公里3米寬的路,住龍鄉龍新村(音)的機耕路,都未辦或未及時辦手續。唯獨追究姚坑機耕路,這種選擇性的所謂「正義」,又是一種非正義!難道,在處長大人眼裡,法律法規僅僅是拿來整老百姓,甚至是整鄰縣百姓的?
雖然我對有該處長參與的「省市聯合調查組」缺乏信心,我仍然懇望浙江省有關部門打破官官相護、互相包庇的官場常態,切實履行「新三民主義」,真正把民生疾苦放在心上(而不是把什麼責任都推到無知無識無辜無告的老百姓身上),公正、客觀地進行調查,並立即以書面形式澄清林樟旺等人出資修路行為法律性質。在林樟旺等人出資修路行為的法律屬性得到澄清前:立即解除對林樟旺、梅善良、林樟法、毛根壽等人採取的刑事措施;退還非法勒索的7.5萬款項;嚴肅查處相關執法人員盜用法律名義非法剝奪公民人身自由權利與財產權利的法律責任,賠償林樟旺們遭受的經濟損失!
是為至盼!
2005、6、3(文章僅代表作者個人立場和觀點)
短网址: 版權所有,任何形式轉載需本站授權許可。 嚴禁建立鏡像網站。
【誠徵榮譽會員】溪流能夠匯成大海,小善可以成就大愛。我們向全球華人誠意徵集萬名榮譽會員:每位榮譽會員每年只需支付一份訂閱費用,成為《看中國》網站的榮譽會員,就可以助力我們突破審查與封鎖,向至少10000位中國大陸同胞奉上獨立真實的關鍵資訊, 在危難時刻向他們發出預警,救他們於大瘟疫與其它社會危難之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