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查, 2004年2月4日晚,武斌與表兄胡某及好友任某、張某、李某、齊某在朋友的生日宴會結束後於次日零時許到街道有預謀地閑轉,碰見碧海浴都女服務員蘆某下班路過此處,任某喝令蘆某站住,要蘆某陪他們「玩耍」。蘆某掏出身上僅有的50元錢和一枚戒指給他們,懇求他們放過她,但6人還是將蘆某挾持至正陽賓館 603室,胡、任、張、武4人將其輪姦。清晨7時許,胡某再次將蘆某姦污。
2月5日上午,蘆某向西峰區公安局報案,西峰區公安局經過審查,於當日立案進行偵查,犯罪嫌疑人胡某、任某、張某、武斌、李某(取保候審)、齊某(移交部隊)等6人於2月5日和4月8日被抓捕歸案並對自己的犯罪事實供認不諱。4月27日,西峰區公安局以涉嫌強姦罪依法將胡某、任某、武斌、張某移送至西峰區檢察院。
2004年6月3日,西峰區檢察院向西峰區人民法院提起公訴,認為被告胡某、任某、張某、武斌的行為均觸犯了刑法,應以強姦罪追究其刑事責任。在共同犯罪中,胡某起了主要作用,系主犯,任某、張某、武斌系從犯。西峰區檢察院同時認為,武斌在犯罪時由於意志以外的原因對蘆某的強姦未能得逞,屬未遂,加之武斌犯罪後,主動投案,有自首情節,應從輕處罰。
2004年7月7日,西峰區法院對此案進行開庭審理。法庭查明,案發當天,武斌與張某準備在王雲的帶領下到公安機關投案自首時被公安人員抓獲。武斌、張某到案後在法院作出判決前均如實供述了其犯罪事實。2004年4月7日,被告人胡某被抓獲。法院認為胡某等4人屬共同犯罪,一審依法判處胡某有期徒刑10年,任某有期徒刑7年,張某有期徒 刑5年,武斌有期徒刑3年、緩刑5年。
一審宣判後,被告胡某上訴至慶陽市中級人民法院,辯稱在整個案件中,一審法院對事實認定不清,同時案發後,自己也有自首情節,且不是主犯。慶陽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後對此案發回重審, 重審維持原判。
胡某於2005年初再次提出上訴。 經慶陽市檢察院查證,被告武斌的父親武敬忠、母親王雲在案發後,以1.5 萬元現金賄買受害人蘆某,同時,武斌的母親王雲認受害人蘆某作乾妹子,使蘆某在檢察機關審查起訴時,作出武斌對其強姦未遂的陳述。2005年 6月12日,武敬忠、王雲因妨害作證,被慶陽市檢察院依法逮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