針對「捐贈其所擁有的『陽光媒體投資』權益之51%」,汪律師說,這話不是很明確。
從字面上講,可以這樣理解,即楊瀾夫婦在「陽光媒體投資」公司中有所投資,這投資每年都會給他們帶來一定的收益,也就是一般所說的紅利。現在,他們決定把每年收益的51%捐贈出來。第2種理解則是,楊瀾夫婦在「陽光媒體投資」總共擁有51%股份,現在他們要把這股份所帶來的所有收益捐贈出來。
汪律師告訴記者,慈善捐贈分3種方式。第1種是捐贈給特定項目,比如建設大橋、建設某體育場館。第2種方式是捐贈給特定機構,比如殘聯、婦聯、孤兒院等。第3種捐贈方式也就是楊瀾所採取的方式,即獨立地成立一個機構。前兩種捐贈方式都是直接拿出資金,由受贈方接收後去運用。而第3種的資金到底能不能落實,慈善行為怎樣執行、能否執行,就要看捐贈人自己了,多數無法得到行之有效的監督。因為從道理上講,基金會成立之初設立的章程就是監督,但執行章程的還是人,所以一切都是看人。
正因為這樣,牛群的「裸捐」可以說不捐就不捐了,因為決定權就在於他自己。而且,基金會的運行本身也需要花錢,如果錢花光了,也會無法繼續進行下去。
(南京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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