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網報導,吉林省長春市中級人民法院根據最高人民法院依法指定管轄,於7月12日、13日進行了公開開庭審理。
法院指出,被告人劉金寶在擔任中國銀行上海市分行行長、上海浦東國際金融大廈有限公司董事長,以及中國銀行港澳管理處常務副主任、主任、中國銀行(香港)有限公司總裁期間,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單獨或與他人共同貪污公共財物,折合人民幣共計1448萬餘元,個人所得折合人民幣772萬餘元;收受賄賂折合人民幣共計143萬餘元;另有折合人民幣1478萬餘元鉅額財產不能說明合法來源。
同案被告人朱赤、丁燕生參與共同貪污927萬餘元,個人所得折合人民幣均為211萬餘元。同案被告人張德寶參與共同貪污972萬餘元,個人所得折合人民幣142萬餘元。
庭審結束前各被告人分別作了最後陳述,法庭對該案將另行擇日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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