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華商晨報報導,2000年10月1日,一名女子到龍港公安分局西街派出所報案,說自己被兩名男子強姦。
根據報案女子陳述的案發地點,案件應該由東街派出所管轄,西街派出所民警帶著報案女子來到了東街派出所。
東街派出所值班民警是馮景倫。強姦犯罪嫌疑人張亮、薛雷宇通過中間人找到了馮景倫,請求馮景倫做被害人工作,改變陳述。
馮景倫先打電話給被害人,讓她把強姦改成賣淫嫖娼,被害人不同意。於是馮景倫第二次給被害人打電話,將被害人約到街上,給其2000元錢,讓其離開葫蘆島。
就這樣,張亮和薛雷宇逍遙法外3年之久。2003年8月,張亮和薛雷宇被公安機關抓獲。辦案機關找到強姦案被害人,被害人才說出馮景倫曾經給她2000元錢,讓她改變口供的事。
2004年1月,張亮和薛雷宇被龍港區法院以強姦罪分別判處有期徒刑12年和11年。
2004年10月25日,馮景倫被判處有期徒刑2年緩刑2年,罪名是徇私枉法罪。
今年3月,葫蘆島市決定對馮景倫處以行政開除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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