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瞭解,2004年下半年,李某所在法庭接到一起民事案件,見到當事人崇某(女)李某便產生邪念。辦案過程中,李某以「可以幫忙」為由,尋找各種藉口與該當事人接觸,當年 11月1日晚9時許,李某將崇某騙至酒泉市肅州區公園路某旅社客房內,不顧崇某極力反抗,對其實施了強姦。案發後,崇某向肅州區公安局報案,該局於11月 3日將李某刑事拘留。李某矢口否認其犯罪事實,經警方反覆勘查現場,又經甘肅省公安廳DNA檢驗,在一系列證據面前,李某最終供述了全部犯罪事實。
2005年7月2日,此案由玉門市檢察院向肅州區人民法院提起公訴。7月22日,肅州區人民法院對此案進行了不公開審理。
蘭州晨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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