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金寶案七月中旬在長春審理
前中銀(香港)總裁、中國銀行上海分行行長劉金寶,前中銀(香港)副總裁朱赤、丁燕生,前中銀總裁及總經理張德寶,集團性特大貪污案,在二00三年五月被審查,至今年七月安排在吉林省長春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這個案件,案中有案,涉及一百四十二名高級幹部及其家屬受賄事件,這一個案中案困擾著中南海。
黃菊陳良宇包庇劉金寶
劉金寶問題,早在他任中國銀行上海分行行長兼黨組書記時,已被舉報:每月交際費開支二百多萬的去向,簽發了七十多單給幹部免息貸款購置豪宅。時任上海市長的徐匡迪曾批示:根據舉報,由監察局、審計局對分行財務突擊檢查。但此舉遭到當時的上海市委書記黃菊、副書記陳良宇反對,理由是分行人事複雜,現階段派調查組檢查,會給上海金融地位造成負面影響很大。黃、陳對劉擔保,稱:對劉金寶,市委要信任。劉是朱總(指朱鎔基)培養的人才,不能搞無的放矢審查。於是劉金寶在黃菊和陳良宇的包庇下,逃過了這一關。
每月交際費開支二百多萬
劉金寶任中國銀行上海分行行長時,每月交際費開支二百多萬,他每月接待中央部委、上海市委、區、局長有三、四十人次。劉還用交際費買了一批英國、澳大利亞金幣,有白金、黃金的,各分一盎斯、半盎斯,共四種。每逢春節、五一、中秋、國慶,元旦,會贈送面額一萬至十萬元不等的現金支票給高官們,用掛號寄至收受人府上。劉金寶每年新年給市委、市政府領導層的賀卡中,夾放金幣,「留作紀念」。徐匡迪和前市警備區司令員,收了賀卡,但退回了金幣。直至0四年初,劉案在內部通報後,上海市委領導才上繳了金幣,算是和劉「劃清界線」。
劉金寶的供認
劉金寶供認貪污財物一千四百四十八萬元;另有一千四百七十八萬元,不能說明合法來源,其中有五百萬是他任上海分行行長時,從月交際費開支中侵吞的。贈送給高幹及其家屬的現金支票都由劉簽發,劉從中在銀碼上「揩油」;另有一千萬,是他在香港中銀任總裁時,同樣在銀碼上做手腳得來的。
僅二00一年四月至二00三年二月,劉挪用中銀二點六八億元,列為「不良資產」 予以「註銷」,實際上是用來款待待到港訪問、經港出國、返國經港的中央部委、上海市委領導層及其家屬「消費」了。劉金寶為搞好「人際關係」,出手大方,連專職為他開車的司機、一般陪同人員,都會收到他開出的十萬、二十萬元的現金支票禮金。
劉金寶挪用的二點六八億元中,他聲稱有六千五百萬元是給九名高幹家屬用作在港置業、開辦公司所用,非行賄。另二億多元涉及一百四十二名高幹及其家屬「消費」。劉在法院審理時堅稱:這是揮霍公款而非行賄。奇怪的是,這筆二點六八
億元巨款,最後竟被定為「懸案」。
劉金寶在上海、青浦、蘇州東山,有十五幢物業,價值五千三百多萬元。在香港半山區也有物業,是用家屬名義購入的,市價達八千多萬港元。
劉金寶案的案中案
北京金融界高層知情人士指出:央行、四大商業銀行的圈子內,要稱乾淨又能經受審核的,恐怕只有陳元一人,再多加上個周小川(現任中國人民銀行行長)。
司法界在劉案末宣判前已有評議:按劉案情節,劉本人必判死刑無疑;但劉案涉及一批高幹及其家屬,收受過劉金幣的高幹,還有政治局常委黃菊、李長春,政治局委員王兆國,國務委員陳至立、華建敏等。據說這些人已將金幣上交紀委。正因為涉及「黨和國家領導人」,大概劉可以避過死刑,充其量是死緩或無期徒刑。
社會上已有人對劉案提出質詢:金融界高層貪污、侵吞公款、炒股、炒匯、行賄揮霍、在境外置業等,案發後,何來的錢能全部交出贓款?所謂案發後交出或退賠全部贓款,是為罪犯減刑擬定的,這些罪犯都是有一定政治背景的人。
劉案為何由長春市中院審理
劉案原訂北京市中院審理。賈春旺向中央政法委提出建議:劉曾在北京任職,案情涉及在京現職人員,會影響審理。後又提出在瀋陽或濟南審理,但也被否決了,原因是瀋陽、濟南司法機關問題複雜,最後由中央政法委提出在吉林省長春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但在審理中,仍有五十多起為劉說情的電話、便條到該院院長處。最高法院院長蕭揚、最高檢察院檢察長賈春旺提出:對五十多起說情的人要通報予以警示。但未獲准,因為涉及中央政治局委員。
由於劉金寶案情的特殊性,劉本人一直由軍方代行看押,主要是防止劉被人滅口。在長春出庭時,劉由五名特警貼身保護。
轉自2005年8月爭鳴雜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