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表時間: 2005-10-24 18:26:00作者:
當今時代,貫徹人權普世價值觀國家的最主要標誌,就是建立了普遍和諧的"自由人社會"。在這種社會的結構中,權力的法理性特徵,就是在制度的框架內充分保障自然人自由組成"社會人"的權利。這種介乎於政府與公民間的紐帶,就是民間組織,即國際社會統稱的"NGO"。在這種組織中,最重要的團體當屬民間教會、工會和人權團體。在某種意義上可以說,民間組織發展空間越大,國家的自然人就越自由,公民權利的保障就越充分。據悉,美國的兒童從小就引導他們參加各類NGO組織,進行義務活動,以培養其參與"社會人"活動的意識。而在中國,也有一部載有保護人權的國家憲法,但
卻難以貫徹實施。這雖有其多方面的原因,但最關鍵的一點,正是由於國家限制,甚至打壓民間組織的形成與發展。
卻難以貫徹實施。這雖有其多方面的原因,但最關鍵的一點,正是由於國家限制,甚至打壓民間組織的形成與發展。
正是基於上述原因,中國大陸體制內的有關專家與學者,於本月上旬,靜悄悄地聚會於不為人們注目的邊遠城市──蘭州,舉行了1次旨在"促進民間組織發展"的研討會。我從得獲的信息中印證,入會專家學者所達成的公識認為:中國90%以上的民間組織(NGO)未獲得國家現行法律的認可,也無法得到應有的保障,發展受到極大限制。有關專家呼籲:"法律政策環境是中國民間組織發展面臨的最大障礙"。會議認為,這種不能由"單位人"轉化為"社會人"的現實,正是當今社會矛盾凸顯難以排解的1種重要原因。
其實我早在大陸"6.4"後不久,就提出建立"共同妥協,雙勝都贏,以人為本的和諧社會",而構成這種社會的關鍵性要素,即是形成哲理上的"自由人社會"。當今中共所謂"第四代"領導人,終於在表面文章上停止使用"階級性"等對抗社會語話,滿口"雙贏"、"和諧"、"以人為本",但在其制度安排與政策操作上,仍在扼制與打壓民間組織,阻止形成"自由人社會"。這實質上是在對"雙贏"、"和諧"新文明理論的庸俗化歪曲。
在當今時代,社會信息的傳播與群體力量的整合,更需要非政府組織的支持,政府不可能事事包攬無餘。而恰恰正是民間組織能在協調社會關係,緩和利益衝突,甚至解決對抗性矛盾,發揮巨大的機制上的作用。中國要實現以"自由人社會"為價值取向的"和諧社會",必首先促進民間組織的壯大成長,舍此而莫由!
當前,在中國這種國家結構中,只有政府與公民兩端,而沒有"社會人"空間。這就不可避免地形成政府與公民的直接利益矛盾與權利衝突。因而,執政者果真要"以人為本"構建"和諧社會",推進實質性的制度創新,就只有從全面開放民間組織入手,對NGO實行登記制,而非准入制做起。
胡景濤先生沒有別的選擇!
我不知這次蘭州研討會,是否有其深藏的政治背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