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公民的角度看,交警此舉顯然涉嫌侵犯了公民的權利!交警如果可以以交通安全為由,迫使新人簽定「婚禮交通安全保證書」,那麼消防隊呢,也就可以以消防安全為由,迫使新人簽定「婚禮消防安全保證書」;那麼酒店保安呢,也就可以以婚宴安全為由,迫使新人簽定「婚宴安全保證書」;那麼居民區片警呢,也就可以以洞房安全為由,迫使新人簽定「鬧洞房安全保證書」……那公民還結不結婚了?
交警的手伸得那麼長,透露出來一個清晰的信息,交警對自己握有的公權力沒有明確的邊界意識,似乎只要是為了有效開展工作,是為了公眾的安康,那麼,便可以隨意擴張自己的權力,哪怕此種擴張侵害了公民的權利,那也在所不惜。讓交通安全和結婚證「聯姻」,還是「逼婚」,這有任何道理嗎?頒髮結婚證的事,怎麼說也輪不到交警管吧?
事情的另外一方面表明,那頒髮結婚證的部門,也是對自己握有的公權力沒有清醒認識,很隨意地就出讓了手中的權力。頒髮結婚證與否,要看新人是否符合登記條件,結婚條件,此等決定婚姻的大事,豈容不相干的人染指?如上所議,如果交警可以決定結婚證的頒發與否,那麼消防隊等等也都可以決定結婚證的頒發與否了,那要婚姻登記部門幹什麼,公民要結婚,乾脆找消防隊得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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