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金牛區法院作出一審判決:駁回胡的訴訟請求。
胡清桂稱,去年5月,他將《相對論錯誤證明》的論文提交給交大學術委員會理科分委會評審,理科分委會在評審後認為他的說法沒有根據,作出書面評論,稱胡清桂的論文中的說法「是沒有根據的,是對洛倫茲變換公式中量的物理意義不瞭解和無知造成的……作者想當然地將x寫成vt,結論自然不正確。」
隨後,胡將學術委員會理科分委會指出的一些問題進行修改,再次提交學校進行審議,但學校卻沒對此進行審議。於是,胡清桂一氣之下將學校推上了被告席。他認為學校意見中的「想當然、無知」等語言是對其人格的侮辱,對其名譽造成了損害,要求學校向自己公開道歉,並賠償精神損失費1萬元,同時承擔本案訴訟費。
法院審理後認為,西南交大對胡清桂論文的評論意見並未捏造事實,聯繫上下文並貫通整篇評論意見來看,在文中使用「無知」、「想當然」等詞語時並無侮辱誹謗之意,故西南交大的行為並未構成名譽侵權。宣判後,胡清桂沒表示是否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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