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志強創作的「火柴棍小人」形象。
中國媒體報導,2004年底被判在「火柴棍小人」一案中侵權的耐克公司週五(6月16日)在終審判決中獲勝。
這是北京高等法院當天作出的判決,並同時將一審判決撤銷。
2003年底,一名叫朱志強的中國閃客稱,耐克公司在當年推向市場的一系列廣告中,出現了大量「黑棍小人」形象,與他的「火柴棍小人」形象非常類似,侵犯了他的著作權。
2004年底,北京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判決,認定耐克公司侵犯了朱志強的著作權,判其公開道歉,並向朱志強賠償30萬元人民幣。
耐克公司隨後對判決提出了上訴。
「判決公平」
中國媒體說,北京高院終審改判的主要理由是,朱志強的「火柴棍小人」著作權是靜態的,「黑棍小人」與「火柴棍小人」形象的相同之處主要存在於公共領域,因此不受著作權法保護。
耐克公司在判決後表示,終審的結果很公平。耐克公司中國區傳播主管表示:「對我們來說,這不是一個商業問題,是個原則問題。」
而朱志強的代理人則認為,一審和終審的判決相差太多。
根據判決,朱志強必須支付4萬多元人民幣的訴訟費。
BBC中文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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